《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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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註。
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以及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的 編製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製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
如果按照各項會計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報表使用者瞭解特定交易或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時,企業還應當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條 在編製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
評價時需要考慮巨集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 擬採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條 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財務報表是合理的。
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則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不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採用其他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併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
第七條 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製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製財務報表。
第八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交易或事項發生後,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九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註卻具有重要性,則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
第十條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預期下,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且對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屬於企業日常活動、是否顯著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總額、凈利潤、綜合收益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
第十一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當以凈額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 銷。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減相關費用後的凈額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實質的,不屬於抵銷。
第十二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準則第八條的規定,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併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可比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採用某項會計準則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併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製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
涵蓋的期間短於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短於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
第十五條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第十六條 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金融企業等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不具有明顯可識別營業周期的企業,其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其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列報、其他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採用混合的列報方式。
對於同時包含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後預期將收回或清償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單列項目,企業應當披露超過一年後預期收回或清償的金額。
第十七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變現。
(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於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於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於一年的,儘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
第十八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應予以清償。
(四)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負債在其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可通過發行權益進行清償的條 款與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無關。
企業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流動性分類時,應當採用相同的正常營業周期。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的經營性負債項目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超過一年才予清償的,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負債。經營性負債項目包括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這些項目屬於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條 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應當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第二十一條 對於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前簽訂了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仍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了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可隨時要求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貸款人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企業能夠改正違約行為,且貸款人不能要求隨時清償的,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 其他長期負債存在類似情況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 理。
第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三)應收款項;
(四)預付款項;
(五)存貨;
(六)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
(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八)持有至到期投資;
(九)長期股權投資;
(十)投資性房地產;
(十一)固定資產;
(十二)生物資產;
(十三)無形資產;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 除外。
第二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三)應付款項;
(四)預收款項;
(五)應付職工薪酬;
(六)應交稅費;
(七)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
(八)長期借款;
(九)應付債券;
(十)長期應付款;
(十一)預計負債;
(十二)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二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二)資本公積;
(三)盈餘公積;
(四)未分配利潤。
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在所有者權益類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
第二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
第三十條 企業在利潤表中應當對費用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第三十一條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凈利潤;
(十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後的凈額;
(十四)綜合收益總額。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
第三十二條 綜合收益,是指企業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後的凈額相加後的合計金額。
第三十三條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一)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
(二)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
第三十四條 在合併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在凈利潤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損益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損益,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
第三十五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綜合收益和與所有者(或股東,下同)的資本交易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分別列示。
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是指企業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綜合收益總額,在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還應單獨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
(三)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
(四)按照規定提取的盈餘公積;
(五)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餘額及其調節情況。
第三十七條 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三十八條 附註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
第三十九條 附註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至少披露: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1.企業註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
2.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
3.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
4.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或者以簽字人及其簽字日期為準。
5.營業期限有限的企業,還應當披露有關其營業期限的信息。
(二)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
(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企業應當聲明編製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在運用會計政策過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斷等。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可能導致下一個會計期間內資產、負債賬麵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
企業應當披露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並結合企業 的具體實際披露其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及其會計估計所採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情況。
(六)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採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可將費用分為耗用的原材料、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等。
(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有助於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管理資本的目標、政策及程式的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關於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信息:
(一)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
(二)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期初和期末餘額及其調節情況。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以及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終止經營利潤。
第四十二條 終止經營,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被企業處置或被企業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製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
(一)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二)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計劃的一部分。
(三)該組成部分是僅僅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或非流動資產,下同)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該組成部分必須在其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組成部分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如按規定需得到股東批准的,應當已經取得股
東大會或相應權力機構的批准;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前提議或宣佈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
第四十四條 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調整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涉及有關報表和附註比較數據的,也應當做相應調整,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準則 | 第1號-存貨 | 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 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第4號-固定資產 |
第5號-生物資產 | 第6號-無形資產 | 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第8號-資產減值 | 第9號-職工薪酬 |
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 第11號-股份支付 | 第12號-債務重組 | 第13號-或有事項 | 第14號-收入 |
第15號-建造合同 | 第16號-政府補助 | 第17號-借款費用 | 第18號-所得稅 | 第19號-外幣折算 |
第20號-企業合併 | 第21號-租賃 | 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 第24號-套期保值 |
第25號-原保險合同 | 第26號-再保險合同 | 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 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 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 第31號-現金流量表 | 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 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 第34號-每股收益 |
第35號-分部報告 | 第36號-關聯方披露 | 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 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 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
第40號-合營安排 | 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調整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涉及有關報表和附註比較數據的,也應當做相應調整,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麻煩解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