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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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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Capital Stock / Share Capital)

目錄

股本概述

  股本指股東在公司中所占的權益,多用於指股票

股本=股票面值*股份總額

  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比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將上市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標。股票的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註冊資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標。為了直觀地反映這一指標,在會計核算股份公司應設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應在核定的股本總額範圍內發行股票取得。但值得註意的是,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與股本總額往往不一致,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溢價發行;小於股本總額的,稱為折價發行;等於股本總額的,稱為面值發行。我國不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在採用溢價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公司應將相當於股票面值的部分記入"股本"科目,其餘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佣金等發行費用後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公司資本的具體形式

  (一)公司資本構成概述

  綜觀各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一般允許資合公司的股東以貨幣(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多種形式出資,人合公司的股東除可選擇上述各種形式的出資外,還被允許用以信用和勞務作為出資。但是,公司資本的具體構成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二)貨幣(現金)

  貨幣,是公司資本中最常見也是最基本的一種構成形式,幾乎所有不同類型的公司都離不開貨幣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但對貨幣出資的比例未作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給了公司發起人以充分的選擇餘地,使得各類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合理的安排。

  (三)實物

  實物,主要是指建築物、廠房和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股東可以實物出資。對於股東以實物形式出資的,除必須依法進行資產的評估作價外,還應及時辦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四)工業產權及非專利技術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及未取得專利的技術秘密和技術決竅等,它們都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也是各國公司法普遍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用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必須超過20%的,應符合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的特別規定。

  (五)土地使用權

  依我國《憲法》第10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只能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1995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12條的規定:"註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作出規定。以劃拔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要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徵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註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

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

  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在某些方面比傳統的法定資本制更嚴格,從而使其具有更鮮明的特征,這些特征是:

  1.既不允許授權發行資本,也不允許分期繳納股款

  但法定資本制並不要求發起人和認股人必須一次全部中額地繳納股款,而是允許分期繳納股款。

  2. 規定了相對較高的最低資本額

  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一般都對公司最低資本額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23條和78條也對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定,但從我國國民平均上入水平與歐洲國家國民平均水平的差距及人民幣一有關外匯的比價來看,我國法定的公司最低資本額是相當高的。這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保障社會交易安全,無疑是有積極作用的。但另一方面,這種如此高的最低資本額的規定是不會制約公司制企業的發展。

  3. 增資條件過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

  在增資問題上,本質上是在增強公司的經濟實力,無論對公司本身還是對其債權人都是極為有利的,故各國有關立法對此所規定的條件相當寬鬆,限制也較小。我國《公司法》增加資本的途徑,主要體現在我國《公司法》第137條有關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規定中。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37條的規定,若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的話,公司首先必須滿足的一個實質性的法定條件,是時間條件。除時間條件外,若欲以發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的話,公司還必須滿足的第二個實性質的法定條件是公司業績條件。

  除上述兩個條件,公司欲增發新股的話,還應滿足利潤預測的條件,即:"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另外,公司在最近三天內,若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也不得增資發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懷疑的。

  公司資本減小,簡稱減資,是指公司成立後依法定程式減少資本總額的行為。根據減資的原因,可將其分為實質上的減資和名義上的減資。

  實質上的資減資是因為公司預定資本過多而形成大量的過剩資本時,為避免資本的浪費而由公司將多餘的資本返還給股東的行為。

  名義上的減次一般是由於公司經營不佳,虧損過多,造成公司實有資產大大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時,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總額的方法來彌補虧損的行為。

  減資的實質性條件,我國《公司法》沒作具體規定。相對於增資的條件來講,我國《公司法》對減資條件的規定要寬鬆得多。既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時候(或什麼情況下)公司必須減資,也沒有規定什麼時候(或什麼情況下)必須用某種方式減資。

股本概念分類

  額定股本:公司章程設定的可以合法發行的最高股本數額。

  股本已發行股本: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行的股本數額。

  發行在外股本: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行的並一直持有股本數額。

  庫藏股: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行但由公司收回尚未註銷的股本數額。

  已認股本:投資者根據合同分期認購但股款尚未全部繳入的股本。

股本組織管理

  公司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一)公司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內股本發行股票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二)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公司的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本投資者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公司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公司股票時,登記入賬。公司應當將因減資而註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公司應當於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公司發行股票

  收到現金資產,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做以下賬務處理。借:現金或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股本(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分配股票股利

  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按股東大會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

  貸:股本

  公司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

  收到股款時。

  借:銀行存款(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

  貸:股本(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公司將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本時

  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應付債券─債券溢價(未攤銷溢價)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已提的利息)

  貸:股本(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

  現金等(用現金支付的不可轉換股票的部分)

  應付債券─債券折價(未攤銷的折價)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差額)

  公司按法定程式

  報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應在辦理減資手續後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股本

  貸:現金

  銀行存款

  公司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時

  (一)支付款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依次減少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時。

  :庫存股

  :銀行存款/現金

  借:股本(股票面值)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盈餘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庫存股

  (二)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於面值總額時。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現金

  借:股本(股票面值)

  貸:庫存股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股本具體分析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即EPS,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它是測定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分析每股價值的一個基礎性指標,是綜合反映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它是公司某一時期凈收益股份數的比率。該比率反映了每股創造的稅後利潤, 比率越高, 表明所創造的利潤越多。

  每股現金含量:

  即經營活動產生的每股現金流量。經營活動產生的每股現金流量與每股凈資產無關。經營活動產生的每股現金流量=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總股本

  每股凈資產:

  每股凈資產是指股東權益與股本總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每股凈資產=股東權益÷股本總額。這一指標反映每股股票所擁有的資產現值。每股凈資產越高, 股東擁有的資產現值越多;每股凈資產越少, 股東擁有的資產現值越少。通常每股凈資產越高越好。

  公司凈資產代表公司本身擁有的財產,也是股東們在公司中的權益。因此,又叫作股東權益。在會計計算上,相當於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減去全部債務後的餘額。公司凈資產除以發行總股數,即得到每股凈資產。例如,上述公司凈資產為15億元,它的每股凈資產值為1.5元(即15億元/10億股)。

  凈資產收益率:

  又稱股東權益收益率,是凈利潤平均股東權益的百分比。該指標反映股東權益的收益水平,指標值越高,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凈資產收益率是公司稅後利潤除以凈資產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運用自有資本的效率。還以上述公司為例。其稅後利潤為2億元,凈資產為15億元,凈資產收益率就是13.33%(即<2億元/15億元>*100%)。

  總股本,流通股本:

  看了股本以後就可以知道此股的大小了,一般小盤股容易炒上去,而大盤子的股票很難炒,一般流通股本在1個億以上的個股稱為大盤股; 5000萬至1個億的個股稱為中盤般;不到5000萬規模的稱為小盤股。就市盈率而言,相同業績的個股,小盤股的市盈率比中盤股高,中盤股要比大盤股高。特別在市場疲軟時,小盤股機會較多。在牛市時大盤股和中盤股較適合大資金的進出,因此盤子大的個股比較看好。由於流通盤大,對指數影響大,往往成為市場調控指數的工具。投資者選擇個股,一般熊市應選小盤股和中小盤股,牛市應選大盤股和中大盤股。

  每股公積金:

  每股公積金是公司的"最後儲備",它既是公司未來擴張的物質基礎,也可以是股東未來轉贈紅股的希望之所在。沒有公積金的上市公司,就是沒有希望的上市公司。每股公積金就是公積金除股票總股數。

股本換算方法

  總股本股份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總數,流通股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對於全流通股份來說總股本=流通股本。

  比如外國有些股份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或管理層持股在一定的期限內可能是限制流通的。

  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總股本中,一般有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B股)等。2008年前,考慮到二級市場擴容不能過快等因素,國家股、法

  股本

  股本?人股一般不得上市,內部職工股也只有在社會公眾股上市半年後才能上市流通。

  流通股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數,它主要是指社會公眾股,已上市的內部職工股。

  總股本-非流通股本=流通股

  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未上市的)、外資股(B股)等。

  總股本的大小與股價的關係:總股本大的話,而且非流通股本小的話,莊家就不易控盤。該股不易成為黑馬。相反,總股本小,而且非流通股本相對來說占有較大的比例,那麼莊家很容易吸籌建倉,能快速拉升股價,成為黑馬的機率較大。如果在沒莊家的介入的前提下,股本大的價格波動相對股本小的價格波動要小一些。

公司資本的意義

  1.公司資本是公司得以成立並運營的物質基礎。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若沒有一定數量的公司資本,公司也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無法正常運營,也就失去了其存續的理由。

  2.公司資本是公司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基礎。我國《公司法》第3條明確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由於公司資本是構成公司資產的基礎,因而公司資本也是公司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基礎。沒有公司資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就毫無保障。

股本的法律規定[1]

  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下,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任何責任,公司債務完全以公司財產清償,公司財產是公司債權人的唯一擔保。所以,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維護公司信用,公司必須確實保有公司的現實財產。而由於股本是一定不變的計算上的數額,所以公司必須確實保有的現實財產的數量就以股本為衡量標準,公司必須至少保有與股本金額相當的現實財產。因此,股本可以說是公司債權人的最低限度的擔保額,是衡量公司信用的標準。

  同時,股本是公司經營的物質條件,是公司成立、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

  因此,法律對股本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主要有最低股本額的規定和股本三原則的規定。

  一、最低股本額

  從事經營活動的股份公司,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而公司的責任能力直接取決於公司股本額的大小,因此,法律規定公司必須達到一個最低股本額,以使公司的責任能力達到一個最低限度。同時,這也促使股份公司發揮集中資本的優勢,利用規模經濟性。應該註意的是,法律關於最低股本額的規定,不但是指股本總額必須達到最低資本額,而且是指已發行股本總額也必須達到最低股本額。

  二、股本三原則

  這裡所謂的股本三原則,嚴格地說,應該稱為折衷式授權股本制下的股本三原則。股本三原則是對股本的法律規定的核心和基本出發點,其他各種具體規定都是這三個原則的體現和反映。這三個原則的總的意圖,首先是要保證股本的真實、可靠,防止欺詐、投機,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次又要便於公司迅速成立,避免造成資金在公司內的閑置和浪費,在公司章程所定股本總額範圍內發行新股時,不至遇到繁瑣的增加股本程度。

  1.股本確定原則

  股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本總額,並且,必須由股東認足股本總額的一定比例,就是說,第一次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達到股本總額的一定比例,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時,第一次已發行股本總額就代表現實財產,股本確定原則的目的是確保公司在成立時就具備穩固的現實財產基礎。

  2.股本維持原則(又叫股本充實原則)

  股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存續中,必須經常維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現實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股本。

  在公司成立後,現實財產會由於公司營業的盈餘或虧損而高於或低於已發行股本總額;即使公司成立後沒有營業,也會因財產的無形貶損而使現實財產低於已發行股本總額。這樣,公司就無法按已發行股本總額所表示的範圍承擔責任。股本維持原則的目的正是為了防止由於現實財產的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範圍的縮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餘分配的過高要求,保證公司營業的正常發展,保護股東的未來利益。

  為此,法律定有許多具體規定,例如,禁止公司低於票面金額發行面額股,股東的實物出資如果估值過高則必須補足,公司必須在彌補虧損和提列法定公積後才能分配盈餘,等等。

  3.股本不變原則

  股本不變原則是指股本總額一經公司章程規定,即不得隨意變動,如要變動,則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或減少股本的程式(這個程式當然包括修改章程)。對已發行股本總額來說,如果要增加,在已發行股本總額與擬增加發行股本總額之和小於或等於股本總額的情況下,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進行,在巳發行股本總額與擬增加發行股本總額之和大於股本總額的情況下,則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程式;如果要減少,不得減少至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股本額,在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股本額的情況下,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進行。

  股本不變原則的目的是配合股本維持原則,防止由於股本總額及已發行股本總額的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範圍的縮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質上,股本不變原則是股本維持原則的進一步要求,如果沒有股本不變原則的限制,股本總額及已發行股本總額可以隨意變動,那麼,現實財產一旦減少,公司就相應減少股本總額及已發行股本總額,以符合股本維持原則的要求,這樣,股本維持原則也就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

參考文獻

  1. 甘華鳴.走進股份制:國際典範與全球比較.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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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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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11月19日 00:22 發表

在證券交易市場里,狹義的股本意思就是:股數。 例如你可以在2010.11.19看到佛山照明000541總股本是9.79億,流通股本是6.16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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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润野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1月1日 14:30 發表

改更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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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燎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1月1日 17:14 發表

更新啦 歡迎一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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