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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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出資(investment in 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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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出資是指以有形資產投資,其範圍包括建築物、廠房、各種設施、機器設備、原材料、元器件、倉庫、運輸工具,以及可作為投資的其他生產資料。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出資。一般來講,可以用於出資的實物應具備以下條件或特征:
1、該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
用於現物出資的標的物必須能以某種公平的方法評估折價,換算為現金,這是因為現物出資的對價為股份或出資額,如不能換算為現金,則無法給付股份或確定其在資本總額中的比例。
2、該實物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股東取得股東是以犧牲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將其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公司為代價的,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的財產必須具備產權的可轉讓性,使其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公司,由公司對該出資財產獨立享有所有權。
3、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該出資的實物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能夠為公司帶來實際利用價值。在我國公司登記實務中,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對有益性做了嚴格的規定,如《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執行意見》第4條規定,股東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夠作為資本直接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品,包括廠房、辦公用房、設備設施、機器、倉庫、運輸工具以及的生產資料。股東以不能用於所設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物品出資的,登記機關不予核准。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實物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因此,與公司營業無關緊要之物一般不宜用來出資。
4、該實物上未設擔保
由於《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即實物作價入股後,依照《公司法》規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質,應當由公司支配。因此,設立擔保的實物不能作為出資。
1、評估作價
《公司法》第27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應當評估作價,合適財產。所以,股東以實物出資時首先應當對實物進行評估作價,既要核實實物的產權,也要對其價值進行真實的評估。對於法律法規對實物出資評估作價有專門規定的,應當根據該專門規定進行辦理。這裡的法律法規關於實物出資評估作價的專門規定,主要適用於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情形。
2、轉移產權
《公司法》第28條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股東應當在約定的出資日期將實物的產權轉移給公司。如果實物的產權轉移需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則股東應對該出資的實物在法定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且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該股東的實物出資義務始完成。如以廠房該等不動產出資的,則需要在房管部門進行廠房產權的變更登記。
如果評估價比出資價低怎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