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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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是指對已具備法定條件,完成申請程式的公司由主管機關發給經營執照從而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成立日期就是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
公司成立的意義[1]
公司成立是指已具備法律規定的買庾要件,完成申請程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法人資格的過程。公司成立日期是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的成立是完成公司的組建行為,即完成申請成立行為與有關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即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行為的和諧統一。雖業已完成公司的組建行為,但如果沒有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查認可,公司不能被視為成立,公司亦不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成立的要件[1]
公司的成立,無論採取嚴格準則主義,還是核准主義,都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式要件。
(1)實質要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實質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組織要件。公司類別、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及組織機構。②設立入要件。第一,公司設立入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法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無限責任公司股東,或合伙中的合伙人及其他無權利能力的社會團體,不得以團體名義作為公司設立人。第二,設立人人數要件:公司設立之初的人數規定,各個法律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法律不承認自然人一入公司,只承認法人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惟一股東是根據國冢授權而進行投資的政府機構或是具有政府職能的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設立人,其中過半數的設立人必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於五人,但應採取募集設立方式。③設立人出資要件。在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裡,設立人的出資要件,法律無明確嚴格的規定。而我國是實行資本確定原則的國家,對設立人出資要件,有嚴格、詳細的規定。第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資本均不得低於公司法第23條、第78條規定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第二,出資手段方面,法律允許用貨幣以外,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同時又規定,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第三,設立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總額。設立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同時,註冊資本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全部繳足。根據公司法第2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第四,禁止“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若有,就根據公司法第206條、第208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④設立行為要件。
(2)程式要件。
公司成立的程式要件,包括申請設立登記和有關註冊登記機關審查,發照登記等程式。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的登記工作實行分級管轄的原則。①申請設立登記。根據公司法第27條和第82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在公司全部股東出資繳納之後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結束之後的30日之內,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設立公司應報送的文件。②登記機關審查,發照登記。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設立登記申請及其報送的文件進行審查,並收取公司設立登記費用。經審查,對符合公司法所定條件的,進行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公司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