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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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主義即登記主義,是指法律規定設立公司的要件作為公司設立的準則,只要滿足其條件,公司即可成立,無須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事先批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是公司登記的準則主義。
公司的設立不需要得到政府機關的審批,只要符合法律即可。剋服了許可主義和特許主義的缺陷。
準則主義的分類[1]
1、單純準則主義原則
指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有法律作出統一規定,凡是公司創辦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不需經過任何行政機關的審批,公司即可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
2、嚴格準則主義原則。
指在嚴格規範公司設立條件、加重公司設立責任的同時,增加了法院判定設立或行政機關設立登記的監督公司的設立程式。
早期為單純準則主義,之後出現嚴格準則主義,即規定嚴格的設立程式,加重設立人的責任的設立主義,該設立原則為普遍採用。
傳統的公司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在不同國家與地區,對公司設立的基本立場是不同的。概括起來,先由自由設立主義而至特許主義,又轉為核准主義,再採用單純準則主義。自由設立主義盛行於歐洲中世紀末的自由貿易時代:特許主義最早由17世紀的英國、荷蘭等國採用;核准主義最初產生於法國路易十四時代頒發的《商事條例》;單純準則主義最早是由1862年的英國公司法所創設的,為19世紀西方各國公司法所普遍採用。
單純準則主義即公司的設立只要符合國家公司立法所規定的條件,就可成立公司,並取得法律上的獨立人格。由於當時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過於簡單,故稱之為“單純準則主義”。
由於單純準則主義的實施導致了公司濫設的嚴重後果,故現代西方公司法採取了嚴格準則主義,即嚴格限定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加重設立人的法律責任和加強司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對公司的監管。
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制度是嚴格準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的結合。即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一般適用嚴格準則主義,直接辦理登記手續,但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關係國計民生等的特定行業和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審批的,則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適用核准主義。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考慮到其股份發行涉及社會資金流向和眾多股票投資者的利益,一律適用核准主義,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由於1993年《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區別對待,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缺乏理論文。
因此,2005年《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原則上均採用嚴格準則主義,僅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經批准的,才實行核准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