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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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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概述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虛假出資的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假出資罪,依《刑法》第159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頭版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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