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6,047个条目

虚假出资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虚假出资概述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本条目对我有帮助3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认为本条目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条目投诉举报

评论(共0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虚假出资"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官方社群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