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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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確定原則(Doctrine of Capital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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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確定原則又稱“資本法定原則”,具體到實踐層面,就是法定資本制度。它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合法的、明確的規定,並須由股東全部實際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資本確定原則為近代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所創,其思想淵源是19世紀民商分立的傳統。商人、商行為、商事關係被作為一個較為特殊和獨立的對象加以調整,以此區別於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關係。通常而言,商事關係具有營利性、持續性、技術性等特點,它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比較大。從保護交易安全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出發,法律往往對商人、商行為、商事關係提出較高要求。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公司資本的特殊要求就是民商法律要求不同的體現之一。
我國《公司法》中,體現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對現金之外的出資負擔保責任;發起人不得抽逃出資;股票不得折價發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等。
資本確定原則的目的是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以切實保障公司相對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因此這也是該原則的重要優勢所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於:
1、公司設立難度增加。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全部資本全部發行並由股東全額認購,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
2、極易造成資金閑置。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閑置和浪費。
3、公司增資手續繁瑣。公司一旦成立,其資本便固定。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則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瑣的法律程式。
綜上,資本確定原則由於其自身特點,在現代社會已顯露出其缺陷,日益受到英美法的授權資本制度的挑戰。
資本確定原則與授權資本制[1]
(一)資本確定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它成為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全體股東認足。
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後,要增加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的資本數額,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就股款繳納而言,認股人在認購股份以後,應負責繳納股款,但在具體操作時,又有兩種立法主義:一為全額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必須全額一次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如法國、臺灣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即是。二是分期繳納制,即認股人對其應繳納的股款可分兩期以上繳納,不必一次全額繳清,但通常第一次繳納的股款不得少於全部應繳納股款的法定比例,其餘部分則由公司另行通知認股人分次繳納,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認股人即應按期如數繳納股款,如義大利、丹麥公司法規定即是。
這種做法的優點:由於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全部註冊資本落實到人,因此可以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以及有效地保障債權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於:1.因為該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是募足全部資本,勢必給公司設立造成困難,從而降低設立效率,阻礙公司制度的發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營業規模較小,需要投入營運的資本量有限,故可能導致籌集的資本的閑置和浪費。3.若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資本數額較少,則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增加資本來擴張規模時又必須履行繁的法律程式。因此,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公司法已不再嚴守此項原則,而是對其加以改造和放鬆限制,使其更能適應公司靈活經營的需要。
(二)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中亦應記載於章程,但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只認定並繳付資本總額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定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因為未認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記載的資本總額之內,所以再行募集時,無須變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資程式。
授權資本制的出現,使公司資本內容趨於複雜化,並呈現出五種不同的具體形態。
1.註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稱名義資本(Nominal Capital)、核定資本或核准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由章程載明的,經過公司登記和機關登記註冊的。公司有權籌集的全部資本,它包括公司已發行的資本和法律允許公司分期發行的資本,但是,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法國、義大利、丹麥、瑞士和挪威等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所有核准資本都必須全部認購和發行。因此,不論股東是一次繳足還是分期繳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時間為公司所實際擁有,註冊資本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公司資本。
2.發行資本(Issued Capital),也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在授權資本制下,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而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資發行新股時亦須如此。因此,其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定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
3.實繳資本(Paid-up Capital),又稱實收資本或已收資本,是指公司發行股份,並經股東出資而實際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繳清全部出資,也可能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分批繳清出資。因此,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發行資本,簡言之,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和實繳資本的關係便是:註冊資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
4.催繳資本(un-paid Capital)是指發行資本中應當繳清而尚未繳清,需由公司催繳的部分,這是授權資本制下與實繳資本相對應的一種公司資本的特殊形態。
5.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以籌集的全部資本,授權資本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時認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後根據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在授權資本的數額之內發行新股,不必由股東會批准。由於授權資本非由股東全部認定,有學者認為它本身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資本。“它僅僅表明全體股東授權董事會還可以分期發行股票的一種許可權,或者說預示著公司目前和今後可能達到的規模。”日本學者認為,授權資本“是通過章程授與董事會的股份發行許可權及其範圍。準確地說應叫授權股份數,它與法律上的資本無直接關係。”
上面是對相關資本概念的辨析。在實際中,為英美公司法所創立的授權資本制,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認定公司註冊資本,甚至只認定註冊資本總額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於公司迅速成立的優點。公司增資時,可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無須變更章程,亦不必履行變更登記程式,能夠適應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實收資本可能很少,註冊資本的相當部分未能落實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詐行為利用,減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 ↑ 崔永平.公司資本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