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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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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繳納股款[1]

  繳納股款是指認股人認購一定股份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招股書所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銀行或其他代理機構足額繳納股款。繳款日期應不遲於招股書所載明的股款交納日期。認股人拖欠應繳的股款時,董事會應催告認股人在一定期限內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者喪失其權利。如果董事會已進行過催告,而認股人仍逾期不照繳者,即喪失其權利,其所認股份由董事會另行募集。

  董事會在股款繳納期限內未能收足繳款時,已繳納的認股人可以催告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收足股款,逾期未收足時,可撤回其認領的股份,由發行公司返還股款並付給法定利息。

繳納股款概述[1]

  目前,我國發行股票多採用預交式預存股款的方式,逾交股款的情況並不常見。但在股票發行採取非全額預交款和認購證抽簽方式時,仍存在繳納股款及延期繳納問題。

  單據中簽後,股民按照指定時間到各繳款點繳納股款,各繳款點工作人員在認真清點股民繳納的股款和審核單據的中簽號碼無誤後,向股民出具定額臨時收據。一張單據可繳款領取一份臨時收據(如果採用股款金額存人存單的發行方式,只須另繳納每股手續費,股款可直接由存單轉賬),收據的金額為:

  (每股發行價+每股手續費)X每股中簽單據可購股數

  各收繳股款網點在每天的營業結束以後,應及時將所收繳的股款,通過銀行劃人各自分銷商的股款賬戶,各分銷商收到股款以後,應按照事先與主承銷商約定的協議,分批向主承銷商的股款賬戶進行劃轉,最後一次必須在收繳股款結束日期的3天內劃人,不得拖延。

  股款收繳結束後,主承銷商應按照承銷協議規定,在股票正式承銷日期結束以後的若幹天內,將已經承銷的股款扣除承銷費用後的款項劃人發行人的銀行指定賬戶。如承銷的方式是餘額包銷,則不管股票是否銷售完畢,主承銷商都應將發行股份的總市值扣除承銷費用後的款項劃人發行人的賬戶。

參考文獻

  1. 1.0 1.1 《證券法實務全書》編寫組編.證券法實務全書 (上、中、下冊).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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