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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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銷商(Lead Under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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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當一家企業決定發行股票後,往往會有幾家、十幾家甚至幾十家證券經營機構去爭取擔任主承銷商,競爭十分激烈。
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是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托投資公司來擔任。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成為主承銷商。
目前,我國企業發行股票的承銷費是按照承銷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的。根據1996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佈的《關於股票發行工作若幹規定的通知》,承銷費用的收費標準與承銷金額和發行方式掛鉤,具體標準如下:
1、承銷金額2億元以內,收費標準為1.5%至3%。
2、3億元以內,收費1.5%至2.5%。
3、4億元以內,收費1.5%至2%。
4、4億元以上,除特殊情況外,收費不得超過900萬元(採用上網發行方式)或不得超過1000萬元(採用網下發行方式)。
概括地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1、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2、編製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組織承銷團;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3、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4、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5、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6、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7、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等其他跟進服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瞭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
1、擔任股票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並對所出具的(推薦函)和(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2、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
2)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3)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4)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
5)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式簡介及內核意見。
6)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3.因發行人不配合,使盡職調查範圍受限制,導致證券公司無法做出判斷的,證券公司不得為發行人的發行申請出具推薦函。
4、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後的一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佈後的一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是否與推薦函相符)等進行核查,出具回訪報告。
1、主承銷商信譽考評的原則是:
1)考評要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2)要充分征求業內意見,做到簡便易行。
3)要有利於形成積極、規範、健康的競爭。
2、主承銷商信譽考評的基本要求如下:
1)所承銷的企業推薦成功,市場表現良好。
2)具有豐富的承銷經驗和較強的承銷業務技能與分析研究能力,積極開展業務創新。
3)要安照《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認真履行輔導職責,輔導效果明顯。
4)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業規範,實行行業自律。
3、“主承銷商信譽”的考評採取信譽積分辦法,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按統一的考評標準進行考評打分。信譽總積分在(前8位)且符合基本要求的證券公司即為“信譽主承銷商”。
4、中國證券業協會彙總考評結果,並公佈評定結果。
5、對入選“信譽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頒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