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譽主承銷商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信譽主承銷商是指根據“主承銷商信譽”的考評採取信譽積分辦法,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按統一的考評標準進行考評打分。信譽總積分在(前8位)且符合基本要求的證券公司即為“信譽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信譽一經入選,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信譽主承銷商的發行承銷業務給予優先受理。
1、所承銷的企業推薦成功,市場表現良好。
2、具有豐富的承銷經驗和較強的承銷業務技能與分析研究能力,積極開展業務創新。
3、要按照《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認真履行輔導職責,輔導效果明顯。
4、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業規範,實行行業自律。
《信譽主承銷商信譽積分規則》為了體現其全面性、權威性和公平性,選取了多個機構作為考評主體,它們包括中國證監會、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這幾乎囊括了絕大多數參與股票發行和上市的機構,包括股票發行和上市的審批機構、當事人以及其他中介機構。如此規模的考評主體完全可以保證此量化形式的全面性、權威性和公平性。同時,規則根據各評分機構在中國證券市場中的作用不同給予了不同的權重。例如,中國證監會考評部分占20%,發行人考評部分占20%,基金管理公司考評部分占10%,律師事務所考評部分占15%,會計師事務所考評部分占15%,證券公司考評部分占20%。
1、每承銷一家加10分,承銷家數為0的,將自動喪失信譽主承銷商資格。
2、正式申報所輔導的發行人申請材料後,被證監會認定其不合格並不予受理的,每出現一家減40分。
3、負責填列的《證券發行申請材料核對錶》經覆核不存在錯誤的,每一家加10分;經覆核存在錯誤的,每出現一個錯誤減2分。
4、發行申請材料上報證監會後,隨意增補材料的,每出現一次減5-10分。
5、申報材料內容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每出現一次減10-20分。
6、申請材料存在重大遺漏,經認定屬故意隱瞞事實的,每出現一次減20-50分。若經認定所隱瞞事項會對發行上市構成障礙的,將自動喪失信譽主承銷商資格。
7、發行申請材料有虛假記載的,每出現一次減30-50分;若經認定該項虛假記載涉及發行上市重要財務或法律問題的,將自動喪失信譽主承銷商資格。
8、發行申請材料有明顯誤導性陳述的,每出現一次減10-50分。
9、未按要求履行內核工作程式、召開內核工作會議的,每出現一次減10-50分。
10、經認定以不當行為干擾發行審核工作的,每出現一次減20-50分。
11、在證券發行承銷方面受到證監會批評且記錄在案的,每出現一次減10-30分。
12、所輔導公司的發行申請材料受到發審委的表揚並記錄在案的,每一次加10分;受到批評並記錄在案的,每出現一次減10-20分。
13、所承銷公司的發行申請一次性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每一家加20分;首次未通過但覆議通過的,每一家減5分;首次未通過且覆議未通過的,每一家減20分。
14、股票發行估值研究工作認真,詢價區間範圍較小,最後定價在此區間內,且公司股票上市後一個月內升幅恰當的,每一家加10-20分;否則每一家減10-20分。
15、所承銷的公司實際經營結果未達到盈利預測80%,每出現一家減10分;均達到盈利預測80%的,加20分。
16、所承銷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式,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每出現一次減20-40分;雖履行法定程式,但在發行後一年內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每出現一次減10-30分。
17、所承銷公司發行後第二年發生虧損的,每出現一家減10分;發行當年發生虧損的,將自動喪失信譽主承銷商資格。
18、開展承銷業務,按有關要求建立了內部“隔離牆”的,加10分;沒有建立的,減10-30分。
19、按規定報送承銷商備案材料、承銷工作報告和年度承銷報告的,加10-20分;未按規定報送的,每出現一次減5-10分。
20、有突出的業務創新表現,加10-30分。
21、向證監會提供有關證券發行制度的建設性建議並被採納的,每一項加10-20分。
1、針對發行人的實際,充分考慮證券市場的特點設計良好的發行方案,加5-20分;差的,減5-20分。
2、掌握股票發行上市法規和政策,熟悉相關工作程式和監管要求,加5-20分;差的,減5-15分。
3、積極幫助發行人確立未來的經營戰略和發展方向,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4、組織協調其他中介機構能力突出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5、改製輔導工作效果顯著的,加5-20分;差的,減5-10分。
6、業務人員工作態度端正,有敬業精神,勤勉盡職,遵守職業道德的,加5-15分;差的,減5-15分。
7、認真協助發行人製作申報材料的,加5-20分;差的,減5-20分。
8、全面履行承銷協議所規定的承銷義務,並且資金如期到位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1、所推薦的發行人質量高的,加5-20分;差的,減5-20分。
2、為發行人設計的股本結構、發行方案及定價合理的,加10-20分;差的,減10-20分
3、承銷新股發行時,向投資者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加5-10分;差的,減10-20分。
4、業務人員工作態度端正,有敬業精神,勤勉盡職,遵守職業道德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6、在發行人上市後,能繼續認真履行主承銷商職責,督促發行人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加5-40分;差的,減5-20分。
7、所承銷公司實際經營結果未達到盈利預測的,每出現一家減5-20分;均達到盈利預測的,加20分。
8、所承銷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式,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每出現一次減10-40分;無此情況的,加10分。
9、所承銷公司發行後第二年發生虧損的,每出現一家減10分;發行當年發生虧損的,將自動喪失信譽主承銷商資格。
1、掌握股票發行上市法規和政策,熟悉相關工作程式和監管要求,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2、在與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的合作中,綜合協調能力強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3、業務人員工作態度端正,有敬業精神,勤勉盡職,遵守職業道德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4、在幫助發行人改製的過程中能遵規守法的,加5-20分;差的,減5-20分。
5、對發行人進行的法律輔導效果顯著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6、尊重律師事務所的獨立法律意見的,加5-10分;不尊重的,減5-40分。
7、故意刁難、阻礙律師事務所出具獨立法律意見,或者向律師事務所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不實的文件和資料的,每出現一次減20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每出現一次減40分。
8、與發行人簽訂的承銷協議有違法違規內容,且不聽取律師事務所的糾正意見的,每出現一次減20分。
9、對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業意見因片面摘錄或出現摘錄錯誤而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現一次減10-20分;無此行為的,加10分。
10、公開發佈或披露的內容或信息應當經過但實際上未經過律師事務所確認的,每出現一次減5-10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每出現一次減40分。
1、掌握股票發行上市法規和政策,熟悉相關工作程式和監管要求,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2、業務人員熟悉財務會計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加5-10分;不熟悉的,減5-10分。
3、在與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的合作中,綜合協調能力強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4、業務人員工作態度端正,有敬業精神,勤勉盡職,遵守職業道德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5、在幫助發行人改製的過程中能遵規守法的,加5-20分;差的,減5-20分。
6、尊重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意見的,加5-10分;不尊重的,減5-40分。
7、與發行人共同作弊,偽造、變造證券發行、上市財務資料及相關文件,給註冊會計師審計預設障礙者,每出現一次減20-40分。
8、要求或通過發行人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每出現一次減40分;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含有重大遺漏的審計報告的,每出現一次減30-40分。
9、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因片面摘錄或出現摘錄錯誤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現一次減10-20分;無此行為的,加10分。
10、故意刁難、阻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真實報告,或者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或協助提供虛假、不實的文件和資料的,每出現一次減20分;造成重大後果的,每出現一次減40分。
11、與發行人簽定的承銷協議有違法違規內容,且不聽取會計師事務所的糾正意見的,每出現一次減20分。
1、在承銷過程中能遵守行業自律規則,且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加10分;違反行業自律規則或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每出現一次減10-50分。
2、承銷組織協調能力強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3、能嚴格履行承銷協議的,加5-10分;差的,減5-10分。
4、每承銷一家,加10分;承銷家數為0的,將自動喪失信譽主承銷商資格;承銷股數在2億以上的,每承銷一家另加10分。
5、所承銷的公司分佈於5個(含5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加5分。
6、除配股外,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的,每出現一家減5-20分;無此情況的,加10分。
7、所承銷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連續兩年增長10%以上,每出現一家加10分。
8、業務創新能力強的,加5-10分。
9、研究能力強的,加5-10分。
10、所承銷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且其行為發生在輔導期及申報期內,每出現一家減5分;無此情況的,加10分。
說明:上述“承銷”均指“主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