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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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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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則及相應的法律規範的競爭。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不正當競爭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違反市場經濟運行的公平合理原則和市場規則,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起著干擾和破壞作用。
2、不正當競爭一般都直接和嚴重地損害競爭者或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等手段推銷商品或採購商品,如採用各種形式的帳外回扣和獎金等方式推銷商品或採購商品。
2、弄虛做假,進行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使假、從事虛假的有獎銷售等非法營銷。
4、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如強迫交換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購買者的購買選擇,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編造和散佈有損於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不實信息,損害競爭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8、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者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及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等。
1.混淆行為
2.強制性交易行為
3.行政強制經營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7.低價傾銷行為
10.詆毀商譽行為
11.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於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英文並沒有"Malfeasant Competition"一詞,“不正當競爭“之正確英譯則為"unfair competition",請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