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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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覆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三、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四、經營者應當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五、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七、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八、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1.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價格的權利。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市場,市場的核心又是價格,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信號引導實現的,為充分發揮價格在合理配置資源中的作用,就必須確認經營者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價格的定價主體地位,賦予他們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定價原則和依據,自由議訂價格,依法自主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和自由轉移經濟利益的權利,這對於促進經營者自主決策、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動經營者轉換機制、增強經營者活力的需要。為此,價格法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極少數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這就是說,除了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其餘的絕大多數適宜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所享有的正是對這部分商品和服務自主制定價格的權利。
2.經營者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的權利。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其中的基準價是指確定具體價格時作為計算基準的價格,經營者可以在這一基準價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浮動幅度則是政府指導價的一項作價辦法,政府為了指導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一般允許經營者根據市場狀況和自身商品或者服務特點,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基礎上,有一定的上下靈活變動的範圍,這個上下浮動的範圍就是浮動幅度。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具有強制性,經營者在上下浮動幅度內有靈活性。按照本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的權利,也就是說,經營者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市場狀況和商品或服務特點,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定價指導,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內自主制定和調整價格。比如政府規定中準價格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經營者就有權在規定的中準和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價格;政府規定最高價格和下浮幅度,經營者就有權自行制定向下浮動的價格;政府規定最低價格和上浮幅度,經營者就有權自行制定向上浮動的價格。
3.營者享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所謂新產品,是指經研究開發、初步技術鑒定或者實驗室階段試驗成功,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範或者解決工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處於試驗或試生產階段的產品。通常在全國範圍內從未生產過的產品,或在結構、性能、原理、用途、材料等某一方面或幾方面具有新改進的產品,都屬於新產品。為了鼓勵經營者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對產品進行改進與創新,加速科技進步,提高生產力水平,國家允許對新產品試產、試銷並對試銷新產品的試銷期作出了一些規定。原則上制定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既要考慮生產部門試製成本的實際情況,以利發展生產,又要考慮消費者和使用單位的承受能力,以便推廣使用。那麼對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怎麼辦呢?本條的規定就是明確經營者同樣享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新產品試銷價格的權利(特定產品除外),待新產品試銷期滿,再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及時制定正式價格。這對於調動經營者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促進新產品的推廣使用及維護經營者的自身利益,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本條中除外的特定產品是指不允許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的產品,如武器等軍工產品,這類新產品的價格只能由政府來制定。
4.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除享有上述依法制定價格的權利,同時還享有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行為的權利,這是經營者定價自主權的重要法律保障。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定價自主權,非依法律規定的特定需要,不受侵犯與干預,如果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的權利受到他人價格違法行為的不法侵犯,那麼它就有權檢舉、控告並請求法律保護。應當指出,行政管理具有複雜性、專業性、多樣性的特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有品德、能力、素質的局限,我國目前由於種種原因還存在官僚主義、徇私枉法等現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一定程度上還相當嚴重,反映在價格管理工作中的表現之一就是侵犯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不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勢必直接或間接地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擾亂市場價格正常秩序,因此價格法在確立市場價格機制即經營者擁有自主定價的法律權利的同時,也註意強調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精神,本條賦予經營者有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行為的權利就是一個體現,這對於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經營者依法享有的制定價格權利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