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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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是向消費者公佈商品價格和服務的一種方式,具體有卡片標價、掛牌標價、實物標價等形式,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等級、規格、型號、單位、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是商業企業進行價格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一種方法。
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應包括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不僅要標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還要標明與價格有關的其他情況,如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或者提供服務的項目等。經營者違反規定,不標、錯標、漏標或不按規定方式標價,不能稱作為明碼標價,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明碼標價主要有三種:
二是收購農副產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掛價格牌或張帖價目表;
三是一些大件體重的商品在實物上標價。
《價格法》第13條對明碼標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了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按照處罰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不標明價格的行為
比如:從事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在填寫標價簽時,不按照要求寫明商品的價格;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佈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在收購點公佈收購價目表等等,均屬於處罰規定第11條第(1)項規定的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這裡所謂規定的內容和方式,主要是指《價格法》第13條對明碼標價的規定。如果按照行業來看,從事零售業務的,標價簽應註明產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須在銷貨發票和標價簽或價目表上標明品名、產地、等級、計價單位、批發價格等內容;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應標明其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型(牌)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座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等等。實行明碼標價,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標準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如果經營者沒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就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處罰規定第11條第(2)項規定其為價格違法行為。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法行為
這也是《價格法》第13條規定的一種價格違法行為。
4、其他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
為了避免本條例列舉的不周全,也為了使處罰規定能夠應付將來可能出現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新的表現形式,處罰規定第11條第4款規定了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行為的兜底條款。
關於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42條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處罰規定沒有必要細化。只是出於細化這一違法行為的需要,處罰規定第11條對其法律責任也作了銜接性規定,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這裡所謂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而獲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據處罰規定第14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多收取的價款如果可以退還,應當限期(或者公告)退還給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期限屆滿仍無法退還的才可以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