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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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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價(Government Pricing)

目錄

政府定價的定義

  政府定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的價格,是價格形式之一。

  政府定價是政府直接制定價格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價格形成的重要方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定價仍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極少數資源稀缺、自然壟斷和公用性、公益性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資料價格和居民生活消費價格時仍應採用政府定價的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壟斷應採用政府定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屬於行政定價性質。凡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不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

政府定價的程式

  政府定價的主要程式包括:受理建議、調查、論證或聽證、審查、決策、公告、跟蹤調查和定期審價。

  一、受理建議

  受理調價建議併進行初步審查。要求制定或調整價格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或經營者提出書面建議報告報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直接確定是否調價。

  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收到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建議報告後對建議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包括以下內容:現行價格水平、建議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水平、單位調價幅度、調價額;制定或調整價格的依據和理由;制定或調整價格對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制定或調整價格的相關數據資料,包括財務決算報表和該行業近三年來的生產經營成本變化情況。

  二、調查、論證或聽證,提出定調價初步方案

  制定或調整列入價格聽證目錄及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應當按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制定或調整沒有列入價格聽證和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時或分別開展以下工作:進行市場供求、價格、企業成本、社會平均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調查,分析市場和服務價格時、成本的變化趨勢。在制定或調整生產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價格決策部門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選擇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在充分聽取有直接利益關係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提出初步制定或調整價格方案。

  三、對定調價初步方案進行集體審議併進行價格決策

  制定或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集體審議制度。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應建立價格審議委員會或通過其他集體審議方式,負責聽取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彙報,咨詢有關情況,審議並作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策意見。

  制定或調整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方案形成後,應當提交集體審議機構審議。提交集體審議的材料包括:制定或調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調查資料和相關背景材料;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初步方案;制定或調整價格對建議人、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經過聽證的,還應當提交附有聽證會議代表發言記錄的聽證會紀要。

  影響全國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准。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的,價格決策前應當書面征求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議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策,需要報上級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點,應當在此期間提出上報意見。需要聽證的價格決策,時限按《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規定執行。由於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出價格決策的最後時限。

  四、對政府價格決策進行公告

  制定或調整價格實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或調整後,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政府部門在媒體和指定報刊上公佈。

  五、跟蹤調查價格執行情況

  制定或調整價格方案公佈後,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應當在一定時期內對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跟蹤調查,瞭解價格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六、對政府定價進行定期審查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的重點商品和服務價格定期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執行情況;原制定或調整價格的依據是否發生變化,企業經營狀況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對價格的影響;政府制定價格的原則、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實際情況。定期審價期限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性質、特點等因素確定。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審價中發現由於制定或調整價格決策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價格水平明顯偏高或偏低的,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直接制定或調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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