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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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為(Confus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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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3、經營者的欺騙性行為已經或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亦即這種欺騙行為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針對第5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根據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利用該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對第一、三、四種行為,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2、對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2款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視情節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