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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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主承销商是指根据“主承销商信誉”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信誉一经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为了体现其全面性、权威性和公平性,选取了多个机构作为考评主体,它们包括中国证监会、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这几乎囊括了绝大多数参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机构,包括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审批机构、当事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如此规模的考评主体完全可以保证此量化形式的全面性、权威性和公平性。同时,规则根据各评分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不同给予了不同的权重。例如,中国证监会考评部分占20%,发行人考评部分占20%,基金管理公司考评部分占10%,律师事务所考评部分占15%,会计师事务所考评部分占15%,证券公司考评部分占20%。
1、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2、正式申报所辅导的发行人申请材料后,被证监会认定其不合格并不予受理的,每出现一家减40分。
3、负责填列的《证券发行申请材料核对表》经复核不存在错误的,每一家加10分;经复核存在错误的,每出现一个错误减2分。
4、发行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后,随意增补材料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5、申报材料内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6、申请材料存在重大遗漏,经认定属故意隐瞒事实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若经认定所隐瞒事项会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7、发行申请材料有虚假记载的,每出现一次减30-50分;若经认定该项虚假记载涉及发行上市重要财务或法律问题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8、发行申请材料有明显误导性陈述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9、未按要求履行内核工作程序、召开内核工作会议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10、经认定以不当行为干扰发行审核工作的,每出现一次减20-50分。
11、在证券发行承销方面受到证监会批评且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2、所辅导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受到发审委的表扬并记录在案的,每一次加10分;受到批评并记录在案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
13、所承销公司的发行申请一次性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每一家加20分;首次未通过但复议通过的,每一家减5分;首次未通过且复议未通过的,每一家减20分。
14、股票发行估值研究工作认真,询价区间范围较小,最后定价在此区间内,且公司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升幅恰当的,每一家加10-20分;否则每一家减10-20分。
15、所承销的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80%,每出现一家减1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80%的,加20分。
16、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虽履行法定程序,但在发行后一年内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30分。
17、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18、开展承销业务,按有关要求建立了内部“隔离墙”的,加10分;没有建立的,减10-30分。
19、按规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承销工作报告和年度承销报告的,加10-20分;未按规定报送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
20、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表现,加10-30分。
21、向证监会提供有关证券发行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一项加10-20分。
1、针对发行人的实际,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设计良好的发行方案,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20分;差的,减5-15分。
3、积极帮助发行人确立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能力突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改制辅导工作效果显著的,加5-20分;差的,减5-10分。
6、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5分;差的,减5-15分。
7、认真协助发行人制作申报材料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8、全面履行承销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并且资金如期到位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1、所推荐的发行人质量高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2、为发行人设计的股本结构、发行方案及定价合理的,加10-20分;差的,减10-20分
3、承销新股发行时,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5-10分;差的,减10-2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6、在发行人上市后,能继续认真履行主承销商职责,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加5-40分;差的,减5-20分。
7、所承销公司实际经营结果未达到盈利预测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均达到盈利预测的,加20分。
8、所承销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每出现一次减10-4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9、所承销公司发行后第二年发生亏损的,每出现一家减10分;发行当年发生亏损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2、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5、对发行人进行的法律辅导效果显著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6、尊重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法律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故意刁难、阻碍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8、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律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9、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而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公开发布或披露的内容或信息应当经过但实际上未经过律师事务所确认的,每出现一次减5-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1、掌握股票发行上市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2、业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加5-10分;不熟悉的,减5-10分。
3、在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的合作中,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业务人员工作态度端正,有敬业精神,勤勉尽职,遵守职业道德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5、在帮助发行人改制的过程中能遵规守法的,加5-20分;差的,减5-20分。
6、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加5-10分;不尊重的,减5-40分。
7、与发行人共同作弊,伪造、变造证券发行、上市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给注册会计师审计预设障碍者,每出现一次减20-40分。
8、要求或通过发行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含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的,每出现一次减30-40分。
9、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因片面摘录或出现摘录错误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减10-20分;无此行为的,加10分。
10、故意刁难、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报告,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不实的文件和资料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造成重大后果的,每出现一次减40分。
11、与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有违法违规内容,且不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纠正意见的,每出现一次减20分。
1、在承销过程中能遵守行业自律规则,且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10分;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减10-50分。
2、承销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3、能严格履行承销协议的,加5-10分;差的,减5-10分。
4、每承销一家,加10分;承销家数为0的,将自动丧失信誉主承销商资格;承销股数在2亿以上的,每承销一家另加10分。
5、所承销的公司分布于5个(含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加5分。
6、除配股外,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的,每出现一家减5-20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7、所承销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增长10%以上,每出现一家加10分。
8、业务创新能力强的,加5-10分。
9、研究能力强的,加5-10分。
10、所承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且其行为发生在辅导期及申报期内,每出现一家减5分;无此情况的,加10分。
说明:上述“承销”均指“主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