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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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資本制(legal capit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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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定,並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這種資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殼公司的設立,使公司在成立時就有承擔責任的最低財產。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是實行法定資本制。
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法定資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就一次收足大量資本,這使公司設立變得困難;其次,公司在設立之初,由於經營活動尚未完全開展,可能導致資本的積壓閑置;第三,由於公司資本在設立一次發行認繳完畢,而在公司未來經營中如需增加資本時,又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繁瑣的增資法律程式。為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在現代公司資本立法中,一些國家不再嚴格恪守這些原則,而是吸收英美法系國家創立的授權資本制。
(1)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製為法國所首創,後來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採用。“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必須按照章程中所確定的資本數額,足額繳齊或募足後,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種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公司依章程資本全部發行並足額實繳而成立。我國《公司法》第23、78條規定,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第25、26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上述各條規定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國《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2)較高的最低註冊資本額。在大陸法系國家,用立法規定設立公司所必須達到的最低資本額,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從而維護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我們註意的是,“《美國標準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關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同時也取消了一些相類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師從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第23條和第78條對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定,但是這個“最低資本額”的門檻實在高,這已為學者們所共識。根據現行《公司法》,人們普遍感覺公司難辦,因為辦一個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也要10萬元。
(3)增資條件太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目前我國《公司法》依然固守傳統大陸法系公司資本制度的內容,沒有體現當今世界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潮流,這些就集中體現在我國公司法對增減資本的態度上:增資條件過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我國《公司法》不允授權發行資本,增加資本途徑主要體現在第137條發行新股的規定里。依照該條規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後才能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除時間條件外,第二款規定了公司業績條件,這樣要求主要是出於保護股東利益的需要,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後,才可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增資,就未免過於苛刻。公司減資,是指公司成立後依法定程式減少資本額的行為。減資的實質性條件,我國《公司法》沒作具體規定,相對於增資的條件,《公司法》對減資條件的規定要寬鬆得多,減資與否以及如何減資,在很大程度上幾乎全憑公司的自己的意志。我國《公司法》對此幾乎無任何規定。為此,應簡化增資程式,降低增資條件,拓寬增資渠道,並對減資的法定條件予以明確,以完善這些立法的缺陷。
我國《公司法》沿襲了大陸法系的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併在公司成立時由股東全部認足,同時要求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資本確定原則的含義有二:其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之成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其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股東認足。確定的公司資本是該資本實力的直接標誌,也是有限責任股東承擔責任的限定範圍。資本確定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中具體表現為:
(1)規定了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非常具體,不僅考慮了不同類型公司的差別性而且對不同行業的公司作了不同達到規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① 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② 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O萬;③ 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①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規定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為: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特定行業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規定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上市公司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適應的財產,保持公司的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資本維持原則在我國公司法中的具體表現為:
(1)股東不能抽逃出資。為了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維持公司資本,我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第93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能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利潤分配的嚴格程式。我國公司法第11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 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款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公司股東在稅後利潤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之前進行分配,實質上就是股東分配了本屬於公司的財產,這當然是侵害了與公司資本相維持的財產,減低了擔保清償債務的能力。
(3)累計轉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如果對外投資過多,公司自身用於生產經營以及清償債務的財產就減少了,不符合資本維持原則,故我國公司法第l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積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4)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的總和即為公司的資本。為了維持公司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我國公司法第131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制。如允許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則公司相應的具體財產就流人股份轉讓人的腰包,雖然公司的抽象財產並沒有減少,但公司的具體財產卻因收購本公司的股份而減少。而且就公司的財產性質而言,公司不能成為自身的股東,當然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此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
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註冊資本非依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改變,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必須通知債權人且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並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就立法意圖而言,資本不變原則與資本維持原則基本一致,都是為了防止因公司資本的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能力的縮小,從而強化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資本不變原則在我國公司中的具體表現為:
(1)增減註冊資本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我國公司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減少資本時通知和公告程式。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
(3)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這是我國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的規定。
法定資本制的這些原則都顯示了我國的立法意圖:
其一,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是我國採用法定資本制的最根本的意圖所在。資本確定原則中要求公司的資本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因為資本信用是公司的靈魂,它決定著民事主體承擔財產責任的實際能力和範圍。公司資本額越大,其履約能力和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就越強。法定資本制的本意在於:一旦公司破產,可以用最低資本額內的資金償還債務。資本維持原則的意圖也在於此,因為在公司成立後經營活動中,由於盈利或虧損,以及公司財產的無形損耗,都將使公司的實有財產的價值高於或低於公司的資本,使公司的資本實際上是個變數。當公司的財產高於公司資本時,其償債能力亦隨之增強,一般不成問題,但當公司的實際財產低於公司資本時,就必然使公司無法按其資本數額來承擔財產責任。為了防止因公司資本的減少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要求公司在存續期間要維持相應的資本。資本不變原則是為了防止因公司資本總額的減少而導致公司責任能力的縮小,從而強化對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護。
由此可見,法定資本制處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股東的有限責任而受到傷害的目的,將公示公司的信用度作為資本的主要功能加以設計。
其二,為投資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劃定門檻。法定資本制意味著公司的設立應要達到法定的最低資本限額,這就可避免因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而濫設公司,減少因此衍生的為維持社會經濟秩序而產生的高成本。
其三,避免空殼公司的產生。通過對公司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強制性規定,可以促使公司擁有最基本的物質條件,以保障公司成立後的正常生產經營之需,避免公司因缺乏資金而不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而形成空殼公司。
法定資本制曾為諸多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納,但公司法發展趨勢表明,曾經採取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已逐漸轉向採納授權資本制或者折衷資本制,繼續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國外立法例極其罕見。就法定資本制來說,主要有三種實現途徑。
第一,全額實繳制。即目前採取的實收資本制,要求發起人在公司設立後合理期限內,將所認繳的全部出資繳納到位。依此,公司成立後不久,即可取得公司章程記載的全部資本。全額實繳制具有剛性化特征,發起人設立公司時,無須考慮公司中對資金的隨時需求,必須將認繳資金全部繳納給公司,公司董事會有義務有效地運用該資金。這種強制董事會承擔的有效利用義務,有時顯得十分苛刻。在缺乏減資制度配合情況下,全額實繳顯然會增加設立公司難度,甚至容易引起對公司資金的無效或者低效利用。在全額實繳制下,法定資本制還容易限制公司融資渠道,在公司經營遇到困難時,往往會加劇公司融資難度。
第二,分期繳納制。公司成立後才具有收受發起人出資的適當資格,全額繳納制在實踐中會自然演變成分期繳納,但這種變形的分期繳納是被動的而非主動的制度構建,與法定分期繳納制存在著本質差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我們認為,行政規章只是迫不得已承認股東延緩出資的事實,這與承認分期繳納出資的含義有所不同。目前,我國僅允許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法採取分期繳納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未繳清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第4條規定,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參照執行上述規定。
第三,擔保繳納制。英國公司法及我國香港公司條例都允許設立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即發起人設立公司時只須承諾而無須繳納出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通常只適用於以公司形式從事非贏利性的事業活動,不適用於從事商業活動。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少部分運營資金來自於發起人繳納的出資,但最主要來自於社會捐獻和貸款。一旦已有資金不能支撐公司運營或者公司面臨破產時,發起人須將承諾資金交付給公司,用以償還公司債務。
法定資本制對應於授權資本制、折衷資本制的資本形式,它強調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增減資本享有最終決定權,公司須等到公司收到發起人繳納的出資後才能成立。全額繳納、分期繳納和擔保繳納是公司收取資本的具體方式。從現行立法來看,我國採取了法定資本制加實收資本制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