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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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司責任能力[1]
公司責任能力是指公司在進行經營活動過程中對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和能力。公司的責任能力同公司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公司的責任能力指的是公司有無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問題,而法律責任則是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沒有責任能力,公司的法律責任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公司責任能力的特征[2]
公司的責任能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公司的責任能力是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必然結果。一個公司如果沒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律上講就不是獨立的法人,也就沒有責任能力。既然一個公司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就必然有責任能力。
(2)公司的責任能力與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同時產生、同時終止的,即它們都產生於公司的成立、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也都終止於公司的解散、營業執照的繳銷之日。
(3)公司責任能力的具備是以公司行為能力的實現為前提條件的。只有公司以自己的行為實施了有關行為,而且是違法行為,才能追究該公司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公司的責任能力就無從談起。
(4)公司的責任能力.從性質上講,包括民事責任能力、行政責任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三種形式。
公司責任能力的體現[2]
我國《公司法》之所以規定公司具有責任能力,這是由公司所擁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決定的。公司既然擁有行為能力,就必然要有責任能力,只有這樣,公司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法人,真正的法律關係主體,才能確保交易對象的合法權益。我們知道,公司法人的機關與公司法人是一個有機統一體,是不能分離和割裂的,公司機關雖然是由自然人構成的,但這些自然人只要一參加公司機關,成為其組成人員,其執行公司業務的意思表示就是公司法人機關的意思表示。而其形成的決議,就成了公司的意思,否則公司就無法進行任何意思表示,也就無法進行任何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機關相對於公司猶如人的頭腦相對於身體,公司本身無意志、思維活動,只有靠其頭腦——公司機關來思考、決議,表示其意志。公司機關在其意志支配下所為的行為與公司的行為是同一的,緊密聯繫在一起不能分離的。因此,公司機關的職務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而行為本身又有合法與非法之別,因合法行為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公司享有和承擔,這是公司行為能力實現的結果。與此相適應,因非法行為而導致的法律責任自然也應由公司承擔,因為公司機關的意志和行為就是公司的意志和行為。公司不僅要承擔公司機關為其所為的合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要承擔公司機關為其所為的非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這便是公司具有責任能力的體現。只有確認公司的責任能力,才能完整體現公司法人的獨立性,才能體現公司機關與公司的有機統一,才能使公司成為真正的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才能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承認公司的責任能力是承認公司行為能力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