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回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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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回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股東抽回當初在公司成立前繳納的股款。
2003年,關某、劉某和張某各出資100萬成立了一家專營兒童用品的有限責任公司。關某和劉某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成立後運營良好。股東張某另外經營一家攝像器材公司,並持有該攝像器材公司60%的股份。2004年底,張某經營的攝像器材公司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為維持生產經營的繼續進行,張某與關某和劉某協商從公司的出資中暫時借出100萬元。關某和劉某同意了張某的意見。張某遂從公司的流動資金中取出100萬用於自己的攝像器材公司的經營中。但由於張某的攝像器材公司的產品銷售出現問題,100萬元資金遲遲未能收回。關某和劉某向張某催要款項,但張某認為出資本來就是自己的,自己將出資收回是理所當然的,拒絕返回。雙方發生矛盾,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一旦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及歸於公司所有。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當維持其資本的充實,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因此,張某從兒童用品公司借出的100萬元並不是張某的出資,而是兒童用品公司自身的財產,故張某拒絕償還100萬元的理由不成立,100萬元應當返回給兒童用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