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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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益金(Statutory welfar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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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時,就將其轉入任意盈餘公積。
歷年來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寫的CPA全國統一考試指定輔導教材《會計》對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體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公益金的數額,借記“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科目,貸記“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科目;對於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時,應當將該資產購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從任意盈餘公積轉回到法定公益金賬戶。
一、法定公益金是從企業凈利潤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為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購建,為企業的持續經營爭取更多的資金來源,其所有權最終歸企業投資者,且這部分資金來源與其他自有資金來源一樣,共同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目的是提高企業職工待遇、為企業正常經營和提高職工工作積極性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相應的折舊費用應由企業承擔,計入當期損益,並依法享受稅前抵扣。而將折舊費用沖減任意盈餘公積、減少投資人權益的做法,是沒有劃清企業經營風險與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的界限,錯誤地將經營支出與企業經營虧損等同起來,劃給投資者承擔,這是不對的。另外,企業在無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時,也可能用其他來源的資金用於該項購置,而無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何處,其本質用途是不會改變的,相應的會計處理也應保持一致。
三、在集體福利設施被處置後,由於集體福利設施已不存在,也就沒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資金占用,應將其賬面餘額恢復到可支配額,所以應按原支出數轉回任意盈餘公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即應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作為第二順位提取,一方面照顧到公司本身的發展,另一方面又考慮到公司職工的福利和生活,法定公益金只能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或生產經營資金。若公司董事、經理違反上述規定,將法定公益金挪作他用,一經發現,必須退回,並追究董事或經理的責任。
《公司法》取消了企業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規定,在財政部新的相關處置意見出台以前,企業是否應該繼續計提?對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業是否應沖回?
財政部於2006年3月發佈的《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併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餘,轉作盈餘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後年度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經批准實施住房制度改革,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及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後,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盈餘公積金不得列支相關支出。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者主輔分離、輔業改製的企業,原屬於公益金使用範圍的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並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式,作為負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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