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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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益金(Statutory welfar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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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就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历年来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CPA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对法定公益金的核算也有具体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公益金的数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对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该资产购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数额,从任意盈余公积转回到法定公益金账户。
一、法定公益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即使其提取的目的是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其所有权最终归企业投资者,且这部分资金来源与其他自有资金来源一样,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待遇、为企业正常经营和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相应的折旧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并依法享受税前抵扣。而将折旧费用冲减任意盈余公积、减少投资人权益的做法,是没有划清企业经营风险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界限,错误地将经营支出与企业经营亏损等同起来,划给投资者承担,这是不对的。另外,企业在无法定公益金或法定公益金不足时,也可能用其他来源的资金用于该项购置,而无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何处,其本质用途是不会改变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保持一致。
三、在集体福利设施被处置后,由于集体福利设施已不存在,也就没有法定公益金被固定用途的资金占用,应将其账面余额恢复到可支配额,所以应按原支出数转回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即应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作为第二顺位提取,一方面照顾到公司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公司职工的福利和生活,法定公益金只能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或生产经营资金。若公司董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将法定公益金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必须退回,并追究董事或经理的责任。
《公司法》取消了企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规定,在财政部新的相关处置意见出台以前,企业是否应该继续计提?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企业是否应冲回?
财政部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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