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三原則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公司資本的三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的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公司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維持、不變原則, 為法定資本制所奉行的保障公司資本穩健的立法原則。
公司資本也稱為股本,它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並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包括:
(1)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認繳資本(發行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
(3)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實收資本):是指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資合公司,其信用基礎在於資本的真實和穩定,這樣才能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對上述兩類公司資本的有關規定均反映了大陸法上“資本三原則”的要求。
公司資本原則的產生[1]
資本三原則是有限責任的產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無限責任制。由於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債務與股東個人債務不能分離,不存在資本三原則的生存空間。有限責任出現後,由於公司責任與股東個人責任相分離,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公司因經營失敗而破產或解散時,債權人不能越過公司直接追索股東的個人財產償債,公司債權人在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為了保護債權人,維持公司的正常經營,立法者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條文,學者將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條文歸納綜合,把它稱為“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的公司資本總額,並由發起人認足或繳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我國目前對內資公司靈活地適用該原則,實行有期限的分期繳付資本制,具體體現就是對各種公司都規定了最低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1]金華有限公司與巨集奇批發商城等5家發起人商定,共同投資組建一家以健身、娛樂為主營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組建該公司,這些發起人至少要認購500萬元股本作為註冊資本。
2.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的原則。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司資本的實質減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為了避免股東對公司盈利的過度分配,確保公司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資本維持原則的意圖,一是為了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以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公司信用基礎的作用;二是為了防止股東對公司盈餘的過高要求而導致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該原則具體體現在下列制度上: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本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 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 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2)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為防止造成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後果,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資本不變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的資本額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的原則。這裡所謂不變,並非資本的絕對不可改變。資本不變原則是為了防止公司任意減少資本,造成公司清償能力的降低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資本,使股東承擔過多的風險,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
1.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2.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必須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在減少資本時,公司還應編製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
我國公司資本三原則的經濟學分析[2]
從經濟學的成本與效益方面來看, 資本確定原則的成本耗費有: 股本的閑置浪費、對股本的評估及驗資支出、對實繳股本的行政監督支出、阻止部分資本( 包括無法以貨幣估算的資本和一些閑散資本) 投資於公司的潛在損失等; 其創造的效益有: 公司利潤、防止第三者利益因公司股本不到位而造成的損失等。按照西方制度經濟學的理論, 一項制度在其成本耗費與取得效益相等時狀態最優, 如果成本超過效益則該制度是無效益、不科學的, 該原則在現實的實用中並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 我國新《公司法》作出了對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區別情況可以分期按比例繳納的規定, 這些規定實際上也是對資本確定原則作修正。
1.該原則難以保障第三者債權利益的實現。
資本確定原則中的股本在投入公司後就變成了由公司控制的資本,公司可以在經營中利用合法或非法交易, 將公司資產轉移出去, 使資本確定原則毫無意義, 因此, 公司資本確定原則只是防止第三者權益不受侵害的制度鏈上的一環, 猶如木桶中的一塊木板, 決定不了公司保有凈資產的數量, 不利於保護債權人權益, 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 註冊資本的虛假、抽逃等使公司註冊虛空現象普遍存在。如湖南省株洲市工商局企業註冊分局抽查1998 年2 月以前成立的26 戶有限公司, 存在以土地使用權、實物出資計3 000 餘萬元, 未辦理過戶手續的24 戶, 部分出資已辦理過戶手續但沒有到登記主管部門備案的8 戶, 得出的結論是虛假出資率達100%[3]。
(2) 行政監管力度不夠。行政方面, 一是公司登記機關按規定只對公司登記註冊的材料作形式審查, 不問實質情況; 二是個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於利益驅動與投資者惡意串通辦理註冊手續, 使行政機關為投資者虛空註冊資本開綠燈。
(3) 金融體系不完善。長期以來我國金融體系不完善, 各銀行間信息沒有共用, 前些年公民還可以假名字進行存款, 可以任意轉移財產而不被監控, 即使一個人外債纍纍, 他照樣可以過著很奢侈生活, 只要財產上沒有掛他的名字, 他人就無法實現債權。從效益上看, 投資者虛空註冊資本, 即使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他仍然可以不掏出一分錢, 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太少了, 即使發生了這些懲罰責任, 其付出的被懲罰代價( 成本) 與虛空註冊資本取得的收益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
(4) 司法體系的不完善。對公司虛空註冊資本的事實, 一般在公司出現嚴重經營危機時, 債權人才予以關註, 債權人要到工商等行政機關查詢債務公司註冊、年檢等具體登記信息需要提供諸多證明材料, 即使查詢到的信息可能不是現存的情況, 對債權人來說沒有實際意義, 因為一個公司要賴賬或進行經濟詐欺, 公司控制人一般是做好了避免被懲罰的準備, 通過各種渠道轉移了財產, 有的早就拿著外國的綠卡逃了, 債權人即便拿著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也無法實現債權, 司法機關也抓不到責任人員, 無法對責任人員作出相應懲罰。從我國的實務情況來看, 因虛空註冊資本而被判刑的責任人很少, 債權人很難在惡意投資者及其公司身上實現債權。這種司法體系對惡意利用公司進行欺詐的人來說, 被懲罰的幾率小, 需要付出和預期付出的違法成本低, 而欺詐的效益高。
2. 該原則重要價值在於減少惡意投資者進入公司。
資本確定原則並非一無是處、毫無價值, 其實這個原則在社會經濟秩序混亂、司法體系不完善的環境下是有適用價值的。因為公司設立後的違法行為很難被查出, 給他人或社會造成的損失很難得到救濟, 這時公司的違法收益很高, 可能被懲罰的幾率很低, 如果沒有對公司的設立提高門檻, 提高利用公司進行違法行為的成本, 那麼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 很多人都可能利用公司這個經濟組織形式進行民事詐欺或經濟犯罪。我國在20 世紀80 年代發生的大量利用“皮包”公司進行經濟詐騙行為的事實足以說明這一點。但是隨著社會法制越來越健全, 有越來越多的制度來懲罰惡意投資者和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資本確定原則規定的成立公司的資本高門檻就不合理了。一方面, 制度規範多了, 利用公司來獲取非法利益的成本投入越來越大, 違法行為被髮現、被懲罰的幾率及其將付出的代價也越來越高, 其相對收益也就越來越小, 惡意利用公司來進行詐欺或犯罪的行為就少了; 另一方面,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 越來越多知識產權成果需要進入公司運營, 以轉化為實際的生產力, 推動社會發展, 但資本確定原則的大額資金門檻, 使得眾多知識產權難以進入公司運作, 不能發揮應有的經濟推動作用。從成本—效益原則上看, 防止第三者債權受到侵害的效益變小了, 而浪費資本和阻礙知識產權等資本進入公司運營的成本變大了, 當成本大於效益時, 按照經濟分析法學的原理, 這個資本確定原則就變得不科學、不合理。
因此, 隨著社會的進步, 社會法律、金融等綜合體系的不斷完善, 應該不斷地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 不斷地弱化公司的資本確定原則, 減少成立公司的成本, 降低設立公司的門檻, 充分發揮公司的經濟運作機制, 增加社會的總收益。其實, 美國、英國的授權資本制和德國、日本、南韓、中國臺灣及中國先後將公司法定資本制修改為折中資本制正說明瞭這一點。
資本維持原則, 又稱資本充實原則, 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 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財產的原則[4]。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同時也為了避免股東對公司盈利的過度分配, 確保公司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如果以“木桶原則”來比喻, 維持資本穩定的各項制度就是緊密聯繫的木板, 保證公司股本轉化而來的凈資產( 木桶水量) 的不當流失, 這些木板主要有: 註冊資本、會計準則、股息分配、紅利分配、股本回購、股本回贖、轉投資、保證、借貸、捐贈及相應的經濟回覆製裁制度等。
公司註冊資本僅僅是其中的一塊木板, 它的有效與否關鍵要看與其他木板長短的比較, 短了則不到位, 長了則是浪費。對公司資本維持制度來說, 其主要作用應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 保障公司有一定量的凈資產。
一定量的凈資產是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 也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因此, 公司在經營中不能將資產過度地返還給股東, 要保持一定量的公司凈資產。註冊資本在公司成立運營後, 其價值可能增多也可能減少,把公司的註冊資本作為資本維持的底線雖然便於財務記載, 但並沒有科學性。如何保障公司一定量的凈資產, 是一個正待解決的普遍性的難題。
目前的規制模式有3 種: 一是累積盈餘標尺, 有盈餘才能分配股利; 二是負債比率和流動比率規則, 如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負債比率( 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比) 必須高於1.25 倍才能分配股利; 三是償債能力規則, 只要不威脅債權人利益, 股東可分配公司資產[5] 。筆者比較贊成第三種模式, 公司作為一個法人跟自然人一樣, 只要不損害他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 它可以做包括分配公司資本在內的任何事情。
2. 避免公司資產不當流失。
公司資產在公司的運營中受到眾多管理人員的支配, 而資產支配人員有著自然的趨利性, 如果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非法牟利的成本低於效益, 那麼他們就可能不當轉移公司資產, 因此, 我們必須在公司運營中的各個環節設置管理制度, 保證非法牟利者的成本不小於效益, 才能確保公司資產在每次運營中不被侵蝕。這些制度主要有: 公司資產支配人責任制度, 防止支配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公司利益; 公司資產的經營性移轉制度, 防止內幕交易、關聯交易、不當捐贈等; 會計制度, 避免不法者通過做假賬來達到逃稅或侵占公司利益等非法目的; 財務信息適度公開制度, 將公司的財務信息分類、分層次向不同人群公開, 只有這樣才能既保障公司的利益, 又保障債權人、股東的利益。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的資本額一經確定, 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的原則[6]。該原則是為了防止公司任意減少資本, 造成公司清償能力的降低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或公司任意增加資本, 使股東承擔過多的風險, 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1. 該原則在實踐中不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資本不變原則中的資本實際上是公司登記機關中記載註冊資本, 與公司凈資本是兩回事, 很多公司虧本了, 但其不一定也不必要去減少註冊資本, 因此, 註冊資本並不一定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不能達到立法目的。
2. 該原則可由凈資產申報制度取代。
資本不變原則中保障債權人利益的目標, 可用公司凈資產的年度申報登記制度來取代更為科學, 這樣既可以消除人們對註冊資本的誤解,也可以通過登記機關的權威性記載來表明公司的實際情況, 更有利於交易安全和公司經營。
綜上所述, 隨著社會各項制度的不斷完善, 在公司資本三原則中, 資本確定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已經逐步弱化, 這在折中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中都有相關的界定。資本維持原則得到不斷加強, 已有更多的相關規則來避免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資本的不當流失, 保障債權人等的合法權益。當前, 我國應當將公司資本管理的重點轉移到公司穩健經營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 而不是對註冊資本的額度管理上。
照搬書本有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