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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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extern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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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定義,外債是任何特定的時間內,一國居民對非居民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責任的負債,不包括直接投資和企業資本。根據我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定義,外債是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
外債與外資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作為外資的一部分,與直接投資又有本質的區別。直接投資是以利潤分配形式償還,併在合同有效期間雙方共擔經營風險,外債則由舉債國使用並按規定的期限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一國對外舉債通常有兩種目的:①籌措資金,用於投資,以促進本國的經濟增長,或用於彌補財政赤字。在經濟開放條件下,一國的總投資應等於國內積累與利用國外資金,當國內積累不能滿足其投資需要時,就有必要借用國外資金。因而,外債是由國內積累、國內儲蓄與投資的差額引起的。②彌補暫時的外匯短缺。當一國出現國際收支不平衡,如出現經常項目逆差時,在不動用其儲備的情況下,就可以利用外資來彌補,使其國際收支重新達到平衡。一般說來,適度的外債規模可以加速一國的經濟增長,而超出國力承受極限的外債則可能對一國的經濟產生很大的壓力,這不僅表現在外債的還本付息可能會減少一國今後所能動用的資源,從而影響到經濟的增長;而且外債增長過快也將影響到一國的進出口及國際收支的平衡。
衡量外債是否適度的指標主要有:
①償債率,即年還本付息額與年商品及勞務出口所創外匯收入總額的百分比;
④償息率,指年利息支付總額與出口所創外匯收入的百分比。
世界債務報告系統有兩種:
①債務人報告系統,即根據債務人提供的數據而形成的世界債務表,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都採用這一報告系統;
②債權人報告系統,即根據債權人提供的數據而形成的世界債務表,如國際清算銀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都採用這一報告系統。
由於考察的角度不同,因而數據就可能有些差距,前者通常有比較精確的關於各國政府的或由政府擔保的長期債務數字,但對那些私人部分的債務和短期債務往往無法進行有效的監測;而對於私人部分的債務和短期債務,以債權人為基礎的數據就能彌補以債務人為基礎的數據。中國的外債統計是以債務人為基礎的。就廣義而言,外債一般是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從狹義的角度講,外債是指國家對外國舉借的債,其中包括國家在國外發行或推銷的公債、向其他國家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及商業銀行的借款,因此,在這一定義內,政府直接向國外借款是外債的主要形式。外債的主要對象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補償貿易中需直接用現匯償還的債務、延期付款及其他債務。
外債的分類[1]
按債務人,可分為國家債務與非國家債務,也稱為主權債務與非主權債務;
按貸款者,可分為政府貸款(又稱雙邊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又稱多邊貸款)、外國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外國證券投資者;
此外,還可按借款者利益、幣種等分類。
外債的經濟成本[1]
從經濟理論上講,經濟收益的獲得必須付出一定的成本或代價,舉借外債在給債務國帶來許多經濟收益的同時,債務國也同樣要付出如下成本:
(1)償還債務的本金與利息。為償還本息,債務國必須放棄一定數量的消費支出和投資支出;按市場利率借人的國際商業貸款,會具有較高的借債成本;如果出現償債高峰,容易導致債務國清償困難,甚至發生債務危機,這樣會嚴重損害債務國的國際信譽,降低其國際融資能力。
(2)附加條件的外債。往往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具有一定的附加條件,附加條件可視為借款的附加成本,如政府貸款一般要求債務國急需進口的。又如,國際金融機構在提供貸款時,以債務國實行經濟制度“改革”為條件,干預債務國的經濟活動。
(3)外資供應的不確定性。國際經濟和金融動蕩的許多複雜因素會影響債務國的資本流入,如債權國的嚴重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和預算赤字,其政府、商業銀行可能會減少或削減對債務國的貸款,甚至還會停止提供新的貸款。外資供應的不確定性往往是造成債務國清償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4)對外債的依賴性。如果外債使用不當,不能帶來足以還本付息的外匯,債務國不得不繼續舉借新債來償還舊債,使債務國對外債產生依賴性。債務國對債務的依賴性越大,其對國際金融市場和國際經濟環境變化衝擊的抵抗力就越弱。
中國政府對外舉債源於50年代初期蘇聯的實物援助。但較大規模的對外舉債是在1979年以後。中國的外債主要分為:統借統還外債、統借自還外債及自借自還外債。中國政府借款主要通過以下幾個部門進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政府貸款,財政部負責世界銀行貸款及以中國政府的名義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公債,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及亞洲開發銀行貸款,農業部負責國際農發基金組織貸款。這些部門的外債稱為國家統借外債1989年底,中國外債餘額413億美元,其中政府貸款約70億美元。中國堅持在自力更生為主和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利用外資,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籌藉資金,堅持到期償還或提前償還,在國際上享有良好的債信。
外債規模的監測指標主要分為三類:
- (一)外債的總量指標
它是對外債承受能力的估計,反映外債餘額與國民經濟實力的關係。主要有:(1)負債率,指外債餘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一般不得高於10%;(2)借債率,亦稱債務率,指外債餘額占當年出口商品、勞務的外匯收入額的比率,一般不得超過100%。
- (二)外債負擔的指標
它是對外償債能力的估計,反映當年還本付息額與經濟實力的關係。主要有:(1)償債率,指一年內外債還本付息額與出口商品、勞務的外匯收入額的比率,一般參照繫數是20%;(2)當年外債還本付息額與當年財政支出的比率,一般不得高於10%。
- (三)外債結構指標
它是在既定的外債規模條件下,衡量外債本身內部品質的指標。主要通過債務內部各種對比關係反映舉債成本。並預示償還時間和償還能力,旨在降低借款成本,調整債務結構,分散債務風險。主要指標有種類結構、利率結構、期限結構和幣種結構等。
利用上述指標對一國外債負擔進行分析,可看出其是否具備還本付息的能力。如果超過上述警戒線或安全線,就表明該國發生了債務危機。
外債舉借、擔保和使用[2]
- 1.外債的舉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制定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國家根據外債類型、償還責任和債務人性質,對舉借外債實行分類管理。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根據規劃組織對外談判、磋商、簽訂借款協議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貸款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轉貸。其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重點國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須經國務院批准。
(2)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3)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4)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
(5)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
(6)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白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
- 2.外債的擔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境內機構不得為非經營性質的境外機構提供擔保。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
- 3.外債的使用
外債資金應當主要用於經濟發展和存量外債的結構調整。在外債的使用途徑方面,國家對不同種類的外債的使用作了不同的規定。其中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中長期國外優惠貸款重點用於基礎性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重點用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產業結構和外債結構調整;境內企業所借中長期外債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境內企業所借短期外債資金主要用做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使用外債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外債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債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的規定,向使用外債資金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查特派員,對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查。
外債的償還與風險的監管[2]
外債的償還實行的是主權外債由國家統一償還,非主權外債自行償還的原則。主權外債資金是由財政部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轉貸給國內債務人的,國內債務人應當對財政部或轉貸金融機構承擔償還責任。非主權外債的債務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外債,也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外債,有擔保人的,應當由擔保人負責償還。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規定需要履行對外代償義務時,應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准手續。
債務人應當加強外債風險管理,適時調整和優化債務結構。在不擴大原有外債規模的前提下,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債務人可以通過借入低成本外債、償還高成本外債等方式,降低外債成本,優化債務結構。其中,涉及主權外債的,需經財政部核准。債務人可以保值避險為目的,委托具有相關資格的金融機構運用金融工具規避外債的匯率和利率風險。
外債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外債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檢查有關賬目和資產。
外債結匯核准 需提供的審核材料: 1、外債結匯核准申請書; 2、外債登記證、外債簽約情況表、外債變動反饋表; 3、如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匯登記證》; 4、銀行蓋章的外債專戶當期對賬單(五個工作日內); 5、結匯資金用途的清單與合同正本; 6、對一次結匯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需提供要求支付人民幣資金的企業的書面支付命令及其指定的人民幣帳戶,對支付工資、留存備用金或結匯額在20萬美元以下(含20萬美元)的,可不提供書面支付命令,但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應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的用途明細清單。 備註:一、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第4-6項還需提供複印件;二、辦理外債結匯之前必須先辦理提款確認。 辦理流程: 由申請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辦理依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年2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