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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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Foreign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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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外資是一個較為模糊的經濟學概念,一般在以下三種意義上使用:
一是將外資理解為國外資本(Foreign Capital)、國外貨幣(Foreign Currency)或國外資金(Foreign Funds);
二是指外國投資,即屬於國際投資的一種行為;
三是指外國投資者,即從東道國的角度來看,通常將外國投資者稱之為外資,這是從投資主體上來界定其含義的。
海外企業、個人或其它經濟組織到中國投資,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種方式: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用利潤、共擔風險的股權式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各方按註冊資本投資比例(股權)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的合作條件、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投資回收和經營管理方式及合作終止時剩餘財產的歸屬等,均在合同中約定。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最主要的區別合作各方的投資或合作條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權,或者雖折算成股權,但收益分配、風險承擔、債務分擔及企業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資的股權狀況決定,投資回收方式和經營管理方式也可與合資企業不同,有更大的靈活性。
3.外資企業
是由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又稱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所獲利潤全部歸外國投資者所有。
是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
5.外商投資性公司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獲得批准;或者,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原額超過3000萬美元;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投資公司所必須的經濟實力,其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投資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投資性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 在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工業、農業、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進行投資;
(2) 投資性公司可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3) 向其提供下列服務:
(4)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採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 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協助其所投資企業招聘人員並提供技術培訓、市場開發及咨詢;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
6.外資金融機構
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和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現已在中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有外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總資產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其所在國須有嚴格的金融監管,並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達二年以上。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
7.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即“建設-經營-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營部門(在中國表現為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簽訂合同,由項目公司籌資和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公司在協議期內擁有、運營和維護這項設施,並通過收取使用費或服務費用,回收投資並取得合理的利潤。協義期滿後,這項設施的所有權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主要用於發展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8.TOT方式
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簡稱, 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模式就是根據合同安排,項目單位即中方, 把已投產運行的項目設施如公路、電站等移交給外商經營。經營者憑藉項目在未來若幹年內的現金流量, 一次性地支付給中方, 同時在經營期內, 對設施的使用者收取合理的使用費、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經營期滿後, 外商再將設施移交回中方。
9.補償貿易
由外商提供設備及技術,同時承擔購買中方一定數量的出口產品,設備與技術的價款可以分期償還。經中外雙方協商一致,購買進口設備技術的借款,除經批准可以利用進口設備及技術直接生產之產品來償還外,還可以以其它產品來償還。
10.對外加工裝配
來料、來樣加工及來件裝配由外方提供技術、設備、零部件以及原輔材料,產品由外方返銷,中方收取工繳費。外方提供的設備如作價,中方則用工繳費分期償還。
11.國際租賃
通過支付租金取得國外先進設備的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租金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支付。租期滿後,企業可把租賃的設備購買下來。外方或出租人亦可提供技術服務、原料、燃料及零件等。
12.購買股票
是指外國投資者和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國家規定的境內(外)上市外資股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國內的滬證券交易所、深證券交易所或境外證券交易所, 認購由中方股份公司發行的、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票和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而在境內上市的外資股票。
13.企業產權轉讓
是指依法有償出讓或受讓國有企業產權的行為。凡是外國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按規定可以受讓中方國有企業產權, 同時該企業成為外商投資企業, 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利用外資是指借用外國的資金進行經濟建設和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它是國際經濟交流和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意義主要是:
1.彌補資金不足,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經濟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主要是依靠本國積累,但單靠本國資金總是有限的.當今世界各國都把積極引用外資,當作加速發展本國經濟的重要手段。利用外資,對於加速我國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獲得外國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因為引進外資通常是與引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結合在一起進行的,利用外資是引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的重要手段。特別是一些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的經驗,將更有利於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3,有利於吸收和培養人才.利用外資不僅可以直接吸收一部分我國迫切需要的先進技術和管理人才,而且能有利於培養人才.
4.有利於促進出口創匯。利用外資,可以發展出口創匯企業,包括以出口創匯為主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都是有利於我國出口創匯,增加外匯收入。
利用外資,必鬚根據本國的x要與可能,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有利於國家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原則。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是利用外資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它主要是通過確定外資的投向、比例和重點來體現的.明確投向和比例,就要明確哪些產業、項目是鼓勵引進外資的,哪些是屬於控制引進的,即有利於我國經濟發展的,如精尖技術的產業就要鼓勵引進,不利於我國經濟發展的項目就要加以限制和禁止,不能讓外資控制我國的經濟命脈。
2.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為主和爭取外援為輔的原則。這也是我國利用外資的荃本方針。利用外資不能喪權辱國,不能損害本國領土完整和利益,要防止帶有政治性要求的外資流入。要依靠本國人民,充分利用本國資探、資金、生產能力和市場,發揮本國優勢,建立本國獨立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實現經濟獨立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外資,加快我國經濟建設。
3.平等互利的原則.國家無論大小,不分貧富,都應該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別國的主權和願望,平等互利,這是發展對外經濟關係,利用外資必須堅持的原則.利用外資,不允許附有不平等的條件和帶有政治性的荷刻要求。在自願的基礎上互通有無,取長補短,互助互利,反對強加於人。
4.量力而行的原則。利用外資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因此,利用外資的規棋必須以確有償還能力為前提.償還外債的正常來源主要是靠出口創匯.如超過一定限度,就會出現國際收支差額,勢必影響國內生產的正常發展。所以,必須加強巨集觀調控,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
5.經濟效益的原則
利用外資一定要按照國家政策和計劃指導,用到最豁要的關鍵性項目上去,做到有利於擴大出口能力;增加外匯收入.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在利用外資進行經濟建設時,必須安排好國內工程配套,儘快形成生產能力,使利用外資的項目投產增加的利潤大於支付的本息,投資增加的外匯收入大於需要償還外資本息的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