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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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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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和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以外資銀行、外資分行設立為例:
- (1)設立申請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 (2)正式申請和審批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的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正式申請表填好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①由申請者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正式申請書;
②擬投資銀行或外資分行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③對擬作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④設立外資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書;
⑤其他資料。
- (3)登記註冊、申領許可證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書30天內,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應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構辦理稅務登記。
目前外資銀行和外資財務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的業務主要是外匯業務,主要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結算與匯兌及經批准的外匯投資業務。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和外國人。
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是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途徑。外資金融機構最大的特點是它引進外資的規模遠遠超過了其資本金和營運資金。它作為引進外資的中介機構,以發行多種債務憑證或吸收外匯存款的方式將外資引入我國,並通過發放貸款、間接投資或直接投資等方式向我國境內企業提供資金,為我國吸收外資拓寬了渠道,為我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對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有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