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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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Tax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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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法定登記的一種管理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
根據納稅人要求登記的性質,稅務登記可分為三類:即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記。”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承包和租賃的,實行自負盈虧的生產經營者也應辦理稅務登記。
2、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成為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分為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註銷登記等。
稅務登記證的主要內容
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載明:納稅人名稱、統一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詳細地址、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經營期限和證件有效期限等。
開業稅務登記的辦理程式
1、申請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首先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或指定的稅務登記辦理處,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並相應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 (3)銀行帳號證明;
-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納稅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 (6)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受理
稅務機關收到業戶申請報告和有關證件資料後,應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納稅人,按其登記的種類,發放稅務登記表或註冊稅務登記表和納稅人稅種登記表,納稅人應當如實填寫上述表格。
3、核准
對納稅人填報的登記表格、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或註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並分稅種填制稅種登記表,確定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標識制度的報告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申請辦理或更換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技術監督機關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納稅人識別號一律由15位碼組成,具體有以下三種類型:
1、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的納稅人,以國家技術監督局編製的9位碼併在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共15位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2、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以公安部編製的居民身份證15位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3、對外國人員以其國別加護照號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領購發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等稅務事項。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張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處,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者,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申請補辦。
1、稅務機關對己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審查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有條件的地方,可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實行聯合檢查驗審。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年檢。驗審合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傳明驗證標識。 驗證標識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具體驗證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籍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
3、稅務登記證件3年更換一次,新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具體換證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和換證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2、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