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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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後,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的管理。
依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併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 企業: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表及資格證;
(4)、註銷登記的有關決議及複印件;
(5)、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複印件;
(6)、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
(7)、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 個體: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複印件;
(4)、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
(5)、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1.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註銷手續後,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並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