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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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由於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暫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有關部門批准後,到稅務管理機關辦理停業稅務登記。
辦理停業稅務登記的範圍,主要是實行定期定額方法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1)提出停業登記申請。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停業申請書。工作人員初審後發給《停業登記申請表》。
(2)填報《停業登記申請表》。納稅人領取《停業登記申請表》後,應如實填寫,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3)結清稅務事項。納稅人在報送《停業登記申請表》同時,應繳清稅款,繳銷發票,交回有關稅務證件(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等)。
(4)領取核准停業通知書。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報送的《停業登記申請表》後,審核完畢封存有關單證,向納稅人核發《核准停業通知書》。納稅人領取《核准停業通知書》後方可停業。
(5)納稅人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停業時間,應在停業期滿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延期。
(6)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