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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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後,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所規定的稅務登記內容變化之一者,均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實際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的內容:
(1)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名稱;
(2)改變法定代表人;
(3)改變登記註冊類型;
(4)改變註冊(住所)地址或經營地址;
(5)改變銀行賬號;
(6)改變經營期限;
(7)改變通信號碼或聯繫方式;
(8)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9)其他改變稅務登記的內容事項。
- 企業: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複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 個體:納稅人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證件:
(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複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 (一)申請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在發生變更後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位領取填寫和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1、納稅人因變更工商登記而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及複印件;
(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稅務登記變更表》;
(6)《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7)其他有關資料。
2、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稅務登記變更表》;
(5)《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6)其他有關資料。
- (二)受理
稅務登記管理崗位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 (三)審核
1、對納稅人報送的變更登記表及附列資料進行核對,檢查填寫內容是否準確,有無漏缺項目。
2、對變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
- (四)證件製作、發放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