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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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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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領取稅務登記證件時,要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該細則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稅務登記證的使用、管理
(一)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註冊稅務登記證後,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內明顯易見的地方張掛,亮證經營。出縣(市)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持有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註冊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註冊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先徵稅後返還;申請領購發票;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四)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當在登報聲明作廢的同時,及時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處理後,可申請補發新證,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 1、領取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經有權部門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便民服務中心稅務登記受理視窗領取《稅務登記表》。
- 2、填表並提供有關證件、文書
納稅人將填好的《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和下列證件、資料複印件一式二份一併報稅務登記受理視窗: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正本複印件)或市編委、民政局、省司法廳等部門的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它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會計人員近期免冠照片三張。
(4)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個體戶、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不作要求。
(5)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需攜帶再就業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6)自有房屋用於經營的,提交房產證書複印件;
(7)租賃房屋用於經營的,需攜帶房屋租賃協議;
- 3、審核稅務登記表
受理人員在稅務登記受理視窗對納稅人提交的《稅務登記表》和證件、資料進行逐項審核,凡填寫的表格和提交的證件、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並輔導納稅人糾正、補辦。
- 4、列印併發證
對符合要求的《稅務登記表》由受理人簽字並加蓋稅務登記專用章後,隨同附報的證件、資料一併轉微機錄入員,微機錄入員將表的各項內容錄入電腦,列印併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免收,同時將一份《稅務登記表》退還納稅人。
- 5、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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