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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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這裡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業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辦理過稅務登記後,如果有到外縣(市)臨時開闢營業地,納稅人就必須首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該證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現行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到外縣(市)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證明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申請。
其次,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營業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即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指定的稅務機關驗證一下納稅主體的合法性,不是重新辦理另一個稅務登記。
最後,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應當在此證明上註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情況。納稅人應持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一旦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則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而成為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固定業戶。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腐敗;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報查驗貨物。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不及時。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不及時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外來企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驗不及時。二是本地企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結報不及時。按照規定外出經營納稅人需在施工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納稅人還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然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絕大多數的外出施工企業是到了需要發票報賬時才匆忙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才持早已申請到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一旦發票開具到手,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就不再放在心上。近年來,普遍存在著施工隊掛靠建築公司承建工程情況,一旦工程款全部到手,部分施工隊甚至就對原先所持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置之不理,根本不到經營地辦理註銷回開手續,更不用說回機構所在地辦理繳銷手續。同時,由於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逾期未繳銷的處罰措施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部分企業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要按時繳銷的意識不強,容易出現拖延甚至超期未繳的現象。
2.缺乏溝通平臺真假難辨。
當前,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尚無全國統一的徵管軟體,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平臺,無法通過徵管軟體對納稅人所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真假進行識別。而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規定,全國通用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文書,並未設置有填寫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繫方式的選項,如此一來,即使稅管員對納稅人所持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真假有疑慮,也缺乏便捷的驗證途徑。
3.對外出經營證只管開出,不作管理。
在實際工作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徵”和“管”業務是分離的。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業務由征收大廳受理視窗操作完成。而征收大廳側重於對材料完整度的審核而忽略了對材料內容的審核。尤其值得商榷的是,納稅人的申請材料即使沒有專管員的審核簽字,只要材料齊全,就可能在征收大廳開具出外經證,從而造成征收和管理在信息傳遞上出現“脫節”,在報驗環節這種情況依然存在。
4.稅收政策執行不統一
對於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的企業,各地執行的也不盡相同,大部分按合同金額的2%預徵所得稅,有的只管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卻不預徵所得稅,而是採取年終彙算清繳征收所得稅。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現在大部分建安企業施工項目都是掛靠經營,對於管理員來說,無法判斷納稅人的工程收入是否併入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有項目部不是獨立的納稅人,及時就地繳納,也只能進行核定征收或預徵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漏洞和空擋,也給納稅人左右逢源的機會。
1.強化監管,嚴格執法,提高稅法的遵從度。
納稅人之所以不按時報驗登記和繳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時間緊迫來不及或忘記辦理了,二是出於偷逃稅款目的。對於第一種情況,則需要稅務機關強化監管,做好提醒服務,實行“開工前必須報驗登記,否則就地繳納所得稅”和“誰開出去,誰負責要回”制度,層層落實責任,保證每一份開具出去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都能按時回機構所在地辦理繳銷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則需要稅務部門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對不按規定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驗登記等手續的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二條等相關條款給予嚴厲處罰,加大納稅人的違法成本,提高社會的稅法遵從度。
2.開發軟體,統一管理,保證溝通平臺暢通。
開發出一套集管理、查詢等功能於一體的全國聯網軟體,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申請開具、報驗登記、註銷回開與納稅申報等涉稅信息一網打盡,稅務部門通過其可以輕鬆查詢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從開出到繳銷過程的全部信息,從源頭上杜絕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與偷逃稅等情況的出現。同時,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文書樣式,增設稅務機關聯繫方式等選項,並全國統一印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實行編號管理,加強核發和稽核工作,堵塞稅收漏洞。
3.規範外經證的開具流程。
首先由企業管理員核實納稅人以前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否按期繳銷,有無稅務違規行為等,如有上述情況應不予開具新的外經證;其次企業管理員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核,特別是對價格部分的審核;最後企業管理員必須在審核意見中寫明可開具的金額及有效期限,並簽字確認。在以上工作完成後,方可送征收大廳受理開具。
4、統一政策,公平稅負
隨著建安市場的開放和經營方式的多樣性,外出施工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經營活動,而僅就一個地區制定的稅收政策已不能解決全部建安企業外出經營時的稅收徵管問題。因此,應就建安企業外出經營的稅收徵管進一步統一規定。一是所有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外出經營企業,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規定比率預徵企業所得稅,預徵的稅款可會機構所在地抵扣,已兼顧各地利益。二是對掛靠承包性質的項目部,在經營地辦理了稅務登記證,無論是否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全部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帳證不全的,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以解決各地爭搶所得稅或都不管所得稅的問題,防止稅負不均。
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只要在日常的管理中發現並解決問題,改善徵管方法,提高徵管技術,就能使《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發揮出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