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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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業戶是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一定的經濟業務,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證的工商業戶。固定業戶是相對於其主管稅務機關離開機構所在地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地的經營活動具有臨時性質。
固定業戶納稅地點[1]
- (一)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其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是否可由總機構彙總繳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決定。
3.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按6%的征收率征收一道增值稅;待納稅人回到機構所在地後,仍然需要對其在外地的銷售行為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如果納稅人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回機構所在地後,當地稅務部門將按6%的征收率補徵稅款,同時納稅人應根據其銷售行為另行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補徵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見圖1)。
- 圖1 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繳納增值稅示意圖
納稅人到外地銷售貨物,時間和地點都比較靈活,不論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還是銷售所在地稅務機關,都難以掌握其實際銷售情況。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防止產生漏洞,稅務部門制定了上述規定。
作為固定業戶的納稅人,凡到外地銷售貨物的,應當到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及時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這一證明。否則,如果未能開具證明,或者雖已開具但由於丟失或沒有攜帶等原因而不能向銷售地稅務機關出示的,銷售地稅務機關將根據規定按征收率進行徵稅,納稅人返回原地後還需再次納稅。
例:某自行車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3年8月份發生進項稅額20萬元,本地實現銷售額140萬元;該廠為了打開外地市場,臨時在外市設立銷售點,當月銷售自行車100輛,取得價款2.7萬元。該廠由於不熟悉稅收法規,沒有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也沒有向銷售地申報納稅,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後要求企業按規定計算申報增值稅。
首先,計算在外市應納未納增值稅:
應納未納增值稅額=銷售額×征收率=27000÷(1+6%)X6%=1528.30(元)
其次,按規定計算企業當月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在外市銷售100輛自行車的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27000÷(1+17%)×17%=3923.07(元)
在本地銷項稅額=1400000X17%=238000(元)
當月增值稅應納稅額=(3923.07+238000)一200000=41923.07(元)
自行車廠當月實際應繳納增值稅43451.37元(1528.30+41923.07)。
- (二)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 ↑ 張維華編著.增值稅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