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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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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地點(Tax payment place )

目錄

什麼是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是指繳納稅款的場所。納稅地點一般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地、財產所在地或特定行為發生地的。納稅地點關係到稅收管轄權和是否便利納稅等問題,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納稅地點有助於防止漏徵或重覆徵稅

納稅地點的部分彙總

1.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

  (4)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6)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2.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省國家稅務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彙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彙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

3.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嚮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嚮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嚮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各航空公司所屬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8)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應稅勞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9)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①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

  ②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③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範圍內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④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⑤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

  ⑥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範圍內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範圍以外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

  (1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路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一個省內的,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應納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定稅率,計算匯撥各油井繳納。所以,各油井應納的城建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增值稅一併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一併繳納城建稅。

  (3)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於所在地繳納營業稅。所以,其應納城建稅,應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於所在地繳納營業稅時一併繳納。

  (4)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稅”在經營地按適用稅率繳納。

5.關稅的納稅地點

  關稅的納稅地點:納稅人向進出境地海關申報。

6.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①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嚮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②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③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於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④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7.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1)納稅人是法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一致時,可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原管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不一致時,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是自然人的,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時,則在住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時,在辦理過戶手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8.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9.房產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房地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10.車船稅的納稅地點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11.印花稅的納稅地點

  印花稅實行就地繳納。對於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後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12.契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繳納契稅

1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登記註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住所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經批准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併、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彙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5)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

1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其他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①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②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③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④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⑤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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