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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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一國稅法規定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企業。稅法草案所稱的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1)從是否在華設有機構、場所,分為:
1、外國企業,無境內機構場所;
2、外國企業,境內設有機構、場所。
針對情況1,一般採取法定扣繳;情況2,可能有企業自行申報納稅,也可能採取指定扣繳的方式。
(2)從具體從事的行業、取得的所得來看: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申報)
(2)承包工程和勞務(申報或扣繳)
(3)國際運輸(申報或扣繳)
(4)其他(產銷分廠,分公司、分行等)(申報)
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有三層:
一是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境內所得納稅,與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境外所得也要納稅。
二是在境內無機構、場所的,僅就境內所得納稅。
三是在境內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收入與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的,僅境內納稅。
(1)稅源具有流動性大、隱蔽性高;
(2)稅收收入易流失、且難以輓回。
1)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包括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2)當事人接受他人委托與非居民簽訂合同、協議,也應作為支付人履行扣繳義務。(受托人)
3)支付人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