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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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繳(Collect and Remi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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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這種方式一般是指稅收網路覆蓋不到或者很難控管的領域,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徵的區別
- 一、概念不同:
根據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流轉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三者的具體概念應有明顯的不同。
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持有的納稅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代收代繳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委托代徵是指由稅務機關依法委托的單位或個人代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進行稅款征收的活動。
- 二、內涵不同:
從上述三者之間的概念區別,我們可以不難看出,代扣代繳義務人包括:(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2)為納稅人辦理彙總存貸業務的單位。代收代繳義務人包括:(1)委托加工單位;(2)生產原油重油的單位。
從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收法律關係有著一定的區別: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從中直接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扣繳義務人是一種特殊的納稅主體,在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一方面,代扣、代收稅款時,它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另一方面,在稅款上繳國庫時,又在履行納稅主體的義務。可以說,在一般實務中,這兩類義務人都是天然義務人。
而對於委托代徵而言,其區別與前兩者相比,有著更大的殊同性。根據徵管法第29條和其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委托代徵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代徵的稅收是零散稅收和異地稅款。
同時,委托代徵人與前兩類義務人作為天然義務人相比,稅務機關必鬚根據委托代徵的範圍,考察受托單位和人員是否具備受托代徵稅款的能力、素質等,確定受托代徵單位和人員,並與受托單位和人員簽訂協議書。並且委托代徵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行政委托,稅務機關視清況發生變化,可單方解除協議,但受托代徵方不能單方解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