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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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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徵稅主體

  徵稅主體又叫徵稅人,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行使稅收徵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和認定某一主體是否為徵稅主體,主要應看其行使的權利和實施的行為的性質。

  徵稅主體在稅收徵納活動中行使的稅權的內容是稅收徵管權,具體包括稅收征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徵稅主體在稅收徵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徵稅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從國際上徵稅機關設置的通行體制來看,一般是由稅務機關和海關代表國傢具體承擔徵稅主體的角色。有學者對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稅務部門和關稅部門都隸屬於財政部,但目前的趨勢是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稅收管理自主權。並且在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一般分設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收中央稅地方稅

  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徵稅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不是其他主體。在我國,徵稅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徵稅主體的相關人

  1、徵稅機關

  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分別由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等徵稅機關具體負責,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這三個機關相互獨立。其中,稅務機關是最主要的、專門的徵稅機關,負責最大量的、最廣泛的工商稅收的徵管;海關負責關稅船舶噸稅的征收,代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財政機關目前在很多地方還負責農業稅收(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管,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其具體負責的稅種和範圍將逐步轉由稅務機關徵管。由於關稅的特殊性,各國關稅的征收管理一般均由海關負責,其征收的依據和程式也主要適用海關法和關稅法等法律,而不適用一般的工商稅收法律。

  2、徵稅委托主體

  在徵稅主體制度中,還存在與徵稅主體有關的徵稅委托主體和徵稅協助主體等“徵稅相關主體”。徵稅委托主體是指受徵稅機關委托行使一定徵稅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徵稅委托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徵稅委托關係的成立是基於徵稅機關的委托而產生的,即只有徵稅機關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收稅款。

  (2)徵稅委托主體只能行使一定的徵稅權,而不是一般的徵稅權。徵稅機關不得將有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權力委托他人行使,因為這些權力只能由徵稅機關自己行使;同時,委托代徵的稅收一般也是少數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源。

  (3)徵稅委托主體征收稅款時,必須在受托許可權範圍內,以委托徵稅機關的名義行使徵稅權。因此,徵稅委托主體不是獨立的徵稅主體,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代理的範疇,它對外實施徵稅行為的法律責任也由委托徵稅機關承擔。

  (4)徵稅委托主體與委托徵稅機關的關係不同於徵稅機關內部的委托、代理關係。徵稅委托主體一般是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徵稅機關;而徵稅機關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或者是發生在上下級徵稅機關之間,或者是發生在不同地域的徵稅機關之間。委托代徵制度是徵稅機關藉助於外部資源履行徵稅職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加強稅源控管,防止稅款流失。

  3、徵稅協助主體

  徵稅協助制度是各國為保障徵稅順利進行而規定的一項重要稅收徵納制度,它是指徵稅機關在執行徵稅職能時,有權請求其他組織和個人予以協助的一項制度。例如德國《稅收通則法》第111條規定,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實施徵稅所必需的行政協助;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很多國家也在行政程式法中規定了行政協助制度。因此,徵稅協助主體是指應徵稅機關的請求,為其履行徵稅職責提供支持、幫助的組織和個人。徵稅協助主體履行協助義務時,通常只履行徵稅活動的部分事項,是為徵稅機關的徵稅行為提供幫助、便利和協助,其本身並不處於獨立的地位,徵稅活動仍以徵稅機關的行為為主,因此,徵稅協助主體不屬於徵稅主體。

  徵稅協助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徵稅協助發生的情形、徵稅協助的拒絕、徵稅協助爭議及處理等。徵稅協助主體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上的徵稅協助主體只包括行政機關,不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它發生在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程式中,可稱為徵稅行政協助主體;廣義上的徵稅協助主體還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它們可稱為徵稅社會協助主體(護稅主體)。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徵稅協助主體很廣,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和個人等,有關稅種也規定了徵稅協助制度。

徵稅主體的權力和責任

  徵稅主體的權力主要依據是《稅收徵管法》,如有權辦理稅務登記;有權進行賬簿發票和憑證的管理;有權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權接受和辦理納稅申報;有權按規定的各種徵稅形式進行稅款征收和委托征收;有權憑稅務機關的證件,執行稅務檢查等等。

  徵稅主體的責任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負有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的義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瞭解稅法的規定與納稅程式有關情況的義務;辦理減稅免稅退稅、延期繳納稅款的手續;負有進行稅務檢查的情況保密和對控告人、檢舉人保密;負有征收稅款入庫的義務等。對發生的稅務爭議,負有向上一級報告和履行行政覆議,以及應訴的義務,按規定進行稅務行政賠償責任。

  由於稅務機關的特殊性,徵稅主體的權力和責任,容易變成稅務機關的許可權和責任,進而演變為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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