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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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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協助

  行政協助是指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主體之間基於自身條件或公務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應由某一行政主體獨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職權的活動[1]

行政協助的特征[1]

  行政協助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行政協助是發生於行政主體之間的活動

  行政協助是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主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同一行政職權,相互配合,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活動。它是一種公務協助,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的非公務協助。前者是一種行政行為,後者則不是行政行為。

  2.行政協助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行使同一行政職權的活動

  行政協助是在一個行政主體因某種原因不能獨立行使其行政職權時,由有關行政主體配合其行使該行政職權,共同完成同一行政任務的活動。二者行使行政職權時,可以以共同行政主體的名義出現,也可以以各自獨立的名義出現。但無論以何種名義出現,被要求協助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與要求協助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之間都存在著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不可分割的關聯關係。行政主體之間為實現共同的行政目標而實施沒有關聯關係行政行為,不是行政協助。

  3.行政協助的效果由有關行政主體承擔

  在行政協助法律關係中,由於有關行政主體為完成同一行政任務,行使同一行政職權,作出相互關聯的行政行為,因此,它們對行政協助的效果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它們以共同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時,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當它們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時,則分別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協助的類型[2]

  行政協助的種類按不同標準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具體分類如下:

  以是否具有強制性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應當行政協助。在應當公務協助關係中,一方行政機關有請求另一方行政機關進行公務協助的權利,而被請求的另一方行政機關有公務協助的義務,不得拒絕協助或不予協助。②可以行政協助。在可以公務協助關係中,雖然一方行政機關可以請求另一方行政機關進行公務協助,但另一方的被請求行政機關是否協助,取決於兩個條件:其一,被請求行政機關進行公務協助不違背法律規定,如公安機關就不能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營業執照;其二,被請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進行公務協助,即使不予以協助或拒絕協助,並不帶來法律責任;其三,請求機關與被請求機關之間就公務協助是否進行是一種協商關係。

  以提出行政協助請求主動性來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主動行政協助,指行政主體主動為其他需要幫助的行政主體提供協助。②依申請的行政協助,指行政主體應其他行政主體的申請而提供的行政協助。

  以行政協助主體的主次作用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行政聯合,即為協助事項進行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聯合,參與者在協助的作用相當,但承擔相同的責任。②行政配合,即請求協助主體起主導作用,被請求協助主體起次要作用或僅在條件上予以一定的支持和幫助而承擔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以地域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國內行政協助,即在國內各地域行政主體之問發生的行政協助。②對外行政協助,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區際行政協助,二是國際行政協助。

  以行政協助主體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協助。按其級別、職能、隸屬關係,行政機關之問協助又可分為:同一隸屬關係、同一級別、同一職能型的協助;同一隸屬關係、不同級別、同一職能型的協助;同一隸屬關係、同一級別、不同職能型的協助;不同隸屬關係、同一級別、同一職能型的協助;不同隸屬關係、不同級別、同一職能型的協助;不同級別、不同隸屬關係、不同職能型的協助等六種。②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之間的行政協助。③行政機關與行政委托組織之間的行政協助。④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之間的行政協助。⑤行政委托組織之間的行政協助。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受委托組織之間的行政協助。

  以行政協助是否緊急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平時行政協助,即在平時正常社會狀態下行政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協助。②緊急行政協助,即在緊急狀態發生時,在法律和權力機關的授權下,具有行政緊急權的各行政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全面地協助,及時、迅速消除緊急狀態,恢復社會的正常狀態。

  以行政協助期限分,行政協助可分為:①臨時協助,指執行臨時的事務困難時請求其他行政主體提供的協助。②長期協助,指為將來長期進行穩定的協助,主要形式為制訂協助計劃。

行政協助的條件[3]

  1.可以請求行政協助的事項

  行政組織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向無隸屬關係的行政組織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的原因,行政組織無法獨自執行公務,或者獨自執行公務無法達到行政目的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權“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磁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但由於隔離治療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當事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治療單位都沒有直接強制執行權,因此該法規定,“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該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第1項)

  (2)有特別緊急或者特別危險情況發生,行政組織無法自行執行公務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該法第十二條第2款)

  (3)因人員、設備等事實原因,行政組織不能獨自執行公務的。

  (4)行政組織執行公務所需的事實材料、證據等,依照有關規定不得由其自行調查的。

  (5)行政組織執行公務所需的文書、證據或其他資料為其他行政組織所掌握,行政組織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

  (6)由受請求的行政組織執行,顯然比行政組織自行執行成本更低的。

  (7)其他執行公務過程中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的。

  2.受請求行政組織不得予以協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請求的行政組織不得予以協助:

  (1)請求協助的行為或事項明顯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

  (2)行政協助將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3)請求協助的事項超出了受請求行政組織的許可權範圍,或者請求協助的行為是受請求行政組織依法不得實施的行為。

  3.受請求的行政組織可以不予協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請求的行政組織可以不予協助:

  (1)請求的行政組織依法可以獨自執行公務的。

  (2)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礙或影響受請求行政組織自身行政職權的行使的。例如,受請求的行政組織必須付出巨額的費用才能完成該協助行為,進而導致其今後的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受請求的行政組織正在執行某一重大的或緊急的行政公務,提供協助會影響這一任務的完成等。

  (3)由其他行政組織協助更為方便、經濟的。

  (4)受請求的行政組織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行政協助的實施[3]

  行政組織的行政協助請求,除情況緊急的外,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對協助請求書應包含哪些必要的內容,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行政實踐中均未有明確的結論。行政組織的行政協助清求書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或在其附件中提供下列材料:(1)請求協助的事項或行為及協助方式;(2)請求協助的理由或原因;(3)行政組織執行該公務的初步事實根據或材料及法律依據。

  受請求的行政組織在接到有關行政組織的協助請求後,除情況緊急的外,應當對協助請求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存在上述不得予以協助或者可以不予協助的情形,可以拒絕提供協助。受請求的行政組織拒絕協助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請求機關,並說明理由。請求機關對此有異議的,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組織決定。

  受請求機關對協助請求進行審查時,首先應對請求機關所要執行的行政公務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審查的依據應為請求機關所在地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其次,應對請求機關提出的協助方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此時應以受請求機關所在地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必要時,雙方得就協助的方式進行協商。受請求機關按照要求實施了相應的協助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請求機關承擔;但受請求機關違法實施了協助行為的,或者受請求機關在協助過程中實施了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由受請求機關自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請求機關在實施行政協助時可能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原則上應由受請求機關承擔;但超過一定限度的,可以要求請求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請求機關負擔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上一級行政組織決定。

行政協助與相關概念的關係[4]

  (一)行政協助與行政救助的關係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相對人因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在其他需要救助情況時,依照有關法律規範的規定,基於行政機關的保護職能,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提供其他權益的行為。如:扶貧、救災,特別是尋找失蹤人員,在雪山救助被困人員等。行政協助不同於行政救助,首先,行政協助發生在行政主體之間或是由公民和社會組織對行政主體實施協助行為,它構成的可能是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也可能是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而行政救助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它構成的是外部行政法律關係。其次,在行政協助法律關係中,包括三方主體,即協助主體、被協助主體及行政相對人,而在行政救助法律關係中,只關係到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兩方主體。行政協助和行政救助之間的相似性在於都有一方主體必定為行政主體,在行為的實施上,一般都以請求行為和答覆行為為前提條件。

  (二)行政協助與司法協助的關係

  行政協助和司法協助屬於不同領域的概念。行政協助發生在行政執法的行為過程中,而司法協助則發生在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或是執行司法裁決的過程中,且所牽涉的案件可能是行政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或民事案件。提出行政協助和司法協助的基礎不同,前者以行政權為前提,後者以司法權為前提。因此,行政協助屬於行政行為,而司法協助則屬於司法行為。值得註意的是,司法機關在裁決的執行過程中,經常需要行政機關(如港務部門、鐵路部門、郵電部門等)的協助行為,這類協助行為雖然是由行政部門實施的,但它的性質仍然屬於司法協助而不是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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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張正釗,胡錦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7
  2. 楊建生.服務政府制度創新研究.廣西民族出版社,2007.8
  3. 3.0 3.1 江正平,何立慧.行政法學.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4. 楊臨巨集.行政法學新領域問題研究.雲南大學出版社,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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