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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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權是指公民主動協助國家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的權利,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有權協助國家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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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權的內容[1]
- (1)報告權
發現應讓行政主體知道並由行政主體處理的事件發生,行政相對人有權向行政主體報告;
- (2)制止權
- (3)扭送權
行政相對人有權把正在實施行政違法,或實施完畢正想逃跑的行為人依法扭送到有關國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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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協助權的註意問題[2]
- 1.在行使報告權時,應確屬有屬於行政主體管轄的事件發生或者有發生有關事件的明顯跡象,以免影響行政主體的正常行政管理秩序。
公民不得故意捏造報告事件,否則將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公民不得故意捏造事件,打“110'’報警,干擾公安機關處理突發事件的工作,否則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 2.公民在行使制止權和扭送權時,要做到依法行使權利。
公民在行使上列權利時,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得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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