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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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助权是指公民主动协助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权协助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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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助权的内容[1]
- (1)报告权
发现应让行政主体知道并由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发生,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主体报告;
- (2)制止权
- (3)扭送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把正在实施行政违法,或实施完毕正想逃跑的行为人依法扭送到有关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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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协助权的注意问题[2]
- 1.在行使报告权时,应确属有属于行政主体管辖的事件发生或者有发生有关事件的明显迹象,以免影响行政主体的正常行政管理秩序。
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报告事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例如,公民不得故意捏造事件,打“110'’报警,干扰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否则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 2.公民在行使制止权和扭送权时,要做到依法行使权利。
公民在行使上列权利时,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得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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