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了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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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了解权是指公民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和与公民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的权利。
行政了解权是公民重要的行政权利之一,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和合法权益随时可能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和知晓行政主体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行为依据、理由,以及与公民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定保密者外,还有权进行查阅和复制。
行政了解权的内容[1]
- (一)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公开情报
所谓公开情报是指行政主体应当主动或依公民的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其内容包括:
- 公民有权要求每个行政主体使公众知晓其办公地点及其各个机构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方法。
- 公民有权了解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基本政策的说明以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解释等。行政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公民服从尚未公布或者应当公布而未予公布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也无权使得任何公民因尚未公布的政府文件而受到不利影口向。
- 任何公民只要提出要求了解与自己权益有关的档案资料的申请,行政主体必须迅速向其提供,除非这种材料属于法定保密范围和涉及他人的隐私。
- 行政主体如果不适当地向行政相对人封锁档案与其本人有关的资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有权就封锁其情况资料,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必须服从复议决定和法院的判决。
公开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是公民行政了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行使行政参与权的前提。从实践来看,情报公开制度可以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情报公开也便于公民对行政主体的活动实行直接监督,促使行政主体改进工作,并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公民。
- (二)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这有助于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促使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三)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有关事项和相关的权利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将依法应该由公民了解的事项及相关的行政权利通知有关的公民。例如,公民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时,行政主体应告知颁发或者不颁发;公民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告知其受理或不受理。行政主体在告知公民有关事项或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须告知公民相关的行政权利。
- (四)要求行政主体说明理由的权利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公民有权要求其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例如,行政主体拒绝公民提出的颁发许可证的申请时,公民就有权要求该行政主体说明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法赋予公民要求行政主体说明理由的权利,有助于促使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充分的理由;也有利于公民充分了解行政行为,有充分的根据考虑是否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衡量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之一。如果有关的行政主体没有满足公民的该权利要求,拒不说明理由,即构成行政违法。正因为如此,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均赋予了公民的该权利,并规定了行政主体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 (五)查阅行政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依法进行检查。行政主体在进行询问、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行政笔录。其制作的行政笔录,须经有关被询问、调查、检查的公民或其他当—,八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民在签字、盖章之前有权查阅行政笔录,发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时,有权要求补正,如果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拒绝公民查阅、补正,公民则有权拒绝签字、盖章。
- ↑ 卫德佳.中国公民权利手册[M].天地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