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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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等。相对于其他行政法主体来说,它的范围要宽得多。
第二,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对行政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效力不一样。一般来说在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追究违法、违纪公务员的相关责任等。而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公民和大众传媒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往往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
第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监督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它所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状况。而行政监督主体则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
则是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具体情况等。
(一)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对行政法制监督最为重要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效力最高。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效实施;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督促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监督政府经济工作;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疑和询问,及时了解和检查政府工作情况,纠正违法失职行政行为;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对政府机关行使人事监督权,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罢免不称职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政府组成人员。
(二)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司法手段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先,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内容有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而实现其对行政法制监督之职能。还有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行政诉讼等活动进行监督,间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同时,检察机关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实施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劳改、劳教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进行监督。其次,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主要有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来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我们可以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两个方面来分析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内容。
第一,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包括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与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审计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内容包括对政府机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依法处理、处罚行政机关财政收支违法行为或提请有权机关处理行政机关的违法财政收支行为。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等。他们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进行法制监督的内容有: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起诉,进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揭露和曝光行政违法行为,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行为,进而实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A.法律监督
主要是对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B.工作监督
主要是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对政府提出质询和询问,及有权组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C.人事监督
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读职、失职 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权力机关的监督一。 样,都是属于外部监督系统。
A.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即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或责令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等。此外,人民法院还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处分在行政行为中违法的公务员。
B.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进行监督。对那些犯有读职罪、贪污罪、贿赂罪等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劳改、劳教机关)的行为及入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不同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它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A.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C.上级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作为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必须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公民、组织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状况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批评、建议,或检举、揭发,或申诉、提出申请、起诉,或通过媒体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从而引起或启动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