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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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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职务犯罪的概述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职务犯罪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职务犯罪,又称职务上的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所谓职务犯罪,就是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决定》中规定的有关职务而为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有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的总称。”

  第四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对职务犯罪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公务和职务的总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各种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还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职务的相关性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即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我国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有: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由军人构成的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构成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职务犯罪;从事职务行为的主体,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等。

  2、职务的相关性,即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职务犯罪。

  (2)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时,滥用职权、拘私舞弊,裹滨职务管理职能的职务犯罪。

  (3)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时,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国有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二、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三、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二)、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十六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从另一方面看,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影响力极强的腐蚀剂,一旦传播开来,就会造成正气难申、邪气猖獗、人心焕散、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执行,职务犯罪特别是吏治腐败引发的职务犯罪破坏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压抑各级人才的选拔使用,压制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阻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破坏队伍团结,损害队伍的纯洁度,导致干部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减弱甚至丧失。党和政府在组织国家管理和社会各项事业方面的能力也将大大削弱。“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任职务犯罪发展蔓延,必然大面积地侵蚀干部队伍肌体。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出现“水可覆舟” 的危险局面。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过程中,一些反对派就是利用了“反腐败”的口号,通过批判共产党的腐败行为,攻击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进而予以全盘否定,致使许多群众对本国共产党不抱希望,无动于衷,甚至出现了像波兰那样以工人群众为主体反对共产党的现象。这既反映了腐败对执政党所构成的现实危险,同时也为我们的党建设和执政治国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二、破坏国家秩序

  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

  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

  三、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

  第一,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

  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量更呈加剧之势,仅国家审计署2000年对1290多户国有企业审计结果显示,国有资产流失达228.8亿元。有人估计目前国有资产仍以每天1.3亿元的速度流失。可以肯定地说,腐败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时,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种形式是将国家资金转化为个人消费资金。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却依靠挪用国家资产过着极度奢侈的生活。住豪华官邸,坐高级进口轿车,以及经久不衰的吃喝风,蚕食了大量的国家资金。根据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至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比重的13.3%--16.8%之间。但是,职务犯罪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在更深的层面上,职务犯罪已构成对投资的妨碍。经济学原理表明,投资率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有利因素。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都要把经济增长率作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人们除考虑市场、利润和优惠政策等因素外,还要求简明的办事程序,廉洁的政府和稳定的政策等条件。由于职务犯罪类似于一种不可预见的随机性税收,必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兴趣。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程度越是不可预见,对投资者的影响就越大。腐败及其不可预见性的增加,相当于增多企业税收。因此,腐败对投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绩效、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都会阻碍市场经济增长,但腐败抑制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决定因素。

  第二,职务犯罪对收入分配产生危害。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使人们的收入与其劳动价值相适应。但职务犯罪却严重妨碍了合理分配制度的建立。职务犯罪“产生于权力资本,而权力资本自身具有迅速扩张的‘递进倾向’和极强的‘示范效应’,是这种权力资本的形成所需成本极低而收益却很高的特点所决定的。”在一定意义讲,职务犯罪所体现分配原则按权力分配,即按权力大小和滥用次数的多少决定物质财富分配原则。实施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非法收入与他们的工作实绩和劳动贡献毫无关系,而是与他们利用公职聚敛财富的努力程度成正比。它背离了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这种不合理分配现象将打击人们诚实劳动的积极性,它使许多人对待本职工作采取敷衍塞责态度,甚至导致消极怠工现象。

  不仅如此,职务犯罪引发了以非法手段谋取非劳动收入的观念转变现象。这种状况降低了劳动效率并使经济发展失去了动力。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不少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公共权力聚敛财富而迅速富起来,并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为整个社会树立了一种通过非法手段发财致富的典范。在他们的影响下,社会各阶层纷纷去寻求发财致富的捷径。高消费和低收入之间的矛盾更增加了人们寻找发财致富捷径愿望的迫切性。由此导致腐化行为社会化。利用职业方便谋取私利成为一种社会通病。这种政府腐化和社会腐化交织在一起,互相推动,因为这两种类型的腐化活动本质上都是属于非生产性活动,不能创造任何物质财富,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同时,人们耗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和浪费,从而阻碍了社会发展的进程。

  第三,职务犯罪行为对经济体制变革产生危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要有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指导,还必须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有好的经济秩序等必要条件。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的直接摄取国家公共财产,有的为一己私利,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有的一次渎职就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几百万、上千万的损失。从而耗损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运行发展的物质基础,进而使国家丧失了经济变革的物质条件。

  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还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展,妨碍合理的社会物质利益分配体系的建立,扭曲了正常的社会流通渠道。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规则是平等竞争,而职务犯罪使权力不当地介入市场导致资源的人为浪费,流通环节增加,物价增长,生产成本的非生产性上升,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造成国家宏观调控失控,国民经济管理失衡,经济政策无法落实,从而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举步维艰。

  四、对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误导

  社会文化是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职务犯罪现象对人们的思想和心理结构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对人们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对社会文化造成危害。

  首先,职务犯罪影响公平与正义观念。公平与正义观念的存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当社会存在平等的就业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公正的晋升渠道时,就有利于形成公平正义的理念,即相信社会是正常发展的,政府是主持正义的力量。这是增强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生活自信心的重要环节。而职务犯罪的出现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权力和关系成为人们取得成功的阶梯,知识和能力的作用在下降。这使整个社会对知识和人才的重视位于金钱和权力的追求,因为职务犯罪与国家权力的滥用是相互联系的,滥用国家权力的同时,必然会给国家或另一个部分人带来不公平,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冲击社会心理稳定,滋生极端个人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社会稳定与否直接体现在公众心理是否趋于稳定。社会心理稳定即人心稳定,它是衡量社会稳定的标志。职务犯罪的大量存在会严重损毁党和政府的形象,使社会公众的心理笼罩一层阴影,人们的不满和怨气就会不断积累膨胀,并寻求发泄途经,这就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同时,由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腐败现象,还使人们由义愤而变得麻木、冷漠。人们逐渐习惯于腐化的环境中生活,开始容忍甚至人人都把作为一种无法改变的现实接受下来,致使许多人玩事不恭、对现实社会和本职工作漠不关心、得过且过、意志消沉。逐渐人们利用它来也为自己谋取好处,尤其是当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看到职务犯罪人在犯罪获得收益后未及时得到惩处,或虽然遭受形式上的惩处却得到了实质上的利益时,那么就会产生心理不平衡,滋生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占白不占,不拿白不拿的自私自利之风。一旦这种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就更多地偏向个人利益,严重冲击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使公众在面对公与私,全局与局部利益冲突时,行为背离道德甚至法律的轨道,而极端利已主义和道德无主义的泛滥,则导致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横行无阻,社会风气和公民的道德观念每况愈下,意识形态的信仰无法起凝聚民心的作用,社会各阶层只关心一己私利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

  第二,毒化社会风气。社会转型时期也是新的价值观念体系构建时期,因而容易使人们产生困惑和迷惘的心态。职务犯罪危害性不仅表现在毁掉一批干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表现在降低了公众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的凝聚力。加剧了社会的失范状态,使公众对法律和权威持怀疑和蔑视的态度,直接降低了公众守法观念。同时也使其他公职人员降低了奉公守法的自觉性,并重新考虑自己的行为方式,尤其当腐化行为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形成一种风气时,许多公职人员就会产生法不责众心理,感到一种特殊的安全感,这样就会使腐化现象迅速蔓延。当人们对政府和法律都持怀疑态度,使权力的异化和权力失去公正后,民众中也有不少人开始为追求私利而铤而走险,不法活动剧增,犯罪率不断上升,从而导致社会成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不良变化,使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出现滑坡,滋生金主义享受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促成奢侈浪费,贪图享受等恶习。甚至将社会风气引导到|“一切向钱看”的邪路歧途,造成道德沦丧和世风日下,使整个社会出现失范的倾向。

职务犯罪的防治

  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可以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敢职务犯罪;有效地教育预防可以净化人们的思想、灵魂,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敢、不愿职务犯罪;严密的、科学的制度可以减小犯罪的客观原因,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机会职务犯罪,不能职务犯罪。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只有坚持标本兼治,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中首先要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严格落实中纪委反腐倡廉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即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必须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坚持立党为攻、执政为民,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其次,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这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措施:

  一、强化思想建设、提高政治素质

  思想决定行为,思想教育是预防之根本,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体,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以增强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提高政治思想水准的浓郁氛围。一方面建立健全反腐斗争外在的约束机制,同时注重干部自身素质、修养的教育提高。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纪律和法制等各个领域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要教育全党民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我们要加强对干部的各方面的教育,使他们自己充分意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此类现象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有效的教育方法的运用,可以开展学习讨论,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建章立制,纠正错误问题等。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工作作风建设:扬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之风,戒固步自封、得过且过之为;扬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之风,戒墨守陈规、不思进取之为;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之风,借作风漂浮、工作不实之为。用加强教育的强制性来提高针对性,用增强教育的规范性来促进有效性。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形象,以优秀的作品鼓舞士气。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清楚的给自己定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干部来自于人民,是人民的忠实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牢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党性观念,继承和发扬优良的传统作风,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警钟长鸣,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谨慎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现代化干部队伍。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强权力制约

  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这些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七个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

  一是强化党内监督。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施行)》为契机,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综合运用监督职能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是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是最重要的一种。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

  三是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此外,还要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队伍。

  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五是强化民主监督。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六是强化群众监督。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七是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八是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 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以监督体现特色、以监督树立形象、以监督增强干部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同时要强化权力制约。这是根本,因为腐败的根源在权力失控,在现代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现代化的全面建设予以克服,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清除腐败、实现立法政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中国的政治现代化进程。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目标。它告诉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不等于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压倒一切。如果政治现代化如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科学化等没有相应的发展,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饱食的美餐或被其挥霍浪费。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如果政治发展不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滞后的时期过长或距离太大,必然为腐败提供泛滥的空间。所以必须依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革权力结构的弊端。这一点应当是反腐败斗争重要的战略性指导思想。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体制环境和相关环境。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

①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权力腐败的发生,通常呈反比关系。尽管民主政治做不到完全根除腐败,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的作用。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

②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

③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三、强化法制建设,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面对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腐败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做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这也是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工作:

  ①继续完善反腐败和廉政立法,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一要抓紧制定从宏观上强化反腐败、廉政建设地位的法律,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取得法律上的保证;二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三要抓紧制定对违法违纪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惩的法律。

  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坚持标本兼治方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有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监督机制,

  ③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营造领导重视、群众支持、社会形成廉洁意识的执法环境。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院,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有政治上坚定、业务上强、装备良好、反应迅捷的执法队伍;在依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建立《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以法治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建立健全干部制度化建设

  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

  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尽可能实行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用车、出差食宿标准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和公款接待,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公车变私车、屡屡更换新车以及公款大吃大喝现象。

  四是要绝对保证国家机器“吃皇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

  五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会计委派等制度。

  总之,要通过改革,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适应的,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适应的,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泛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党中央早就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检察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法制实施监督,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立足于履行检察职能,紧紧围绕检察职权,不能超越检察职权搞预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防止在工作中脱离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分工和定位,更不能“种了别人之田,忘了自己的地”。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敢于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才能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把各项检察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体现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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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 (Talk | 贡献) 在 2011年4月29日 11:0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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