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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瞭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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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行政瞭解權

  行政瞭解權是指公民依法瞭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信息和與公民本人有關的各種檔案材料的權利。

行政瞭解權的內涵

  行政瞭解權是公民重要的行政權利之一,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國家的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和合法權益隨時可能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的行政相對人,有權瞭解和知曉行政主體活動的各種法律規範性文件、行政決策、決定、制度標準、程式規則、行為依據、理由,以及與公民本人有關的各種檔案材料,除法定保密者外,還有權進行查閱和複製。

行政瞭解權的內容[1]

  (一)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公開情報

  所謂公開情報是指行政主體應當主動或依公民的申請,公開或使其知曉有關行政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制度。

  其內容包括:

  • 公民有權要求每個行政主體使公眾知曉其辦公地點及其各個機構的職權範圍、活動程式和方法。
  • 公民有權瞭解行政主體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基本政策的說明以及普遍適用的行政解釋等。行政主體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公民服從尚未公佈或者應當公佈而未予公佈的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也無權使得任何公民因尚未公佈的政府文件而受到不利影口向。
  • 任何公民只要提出要求瞭解與自己權益有關的檔案資料的申請,行政主體必須迅速向其提供,除非這種材料屬於法定保密範圍和涉及他人的隱私。
  • 行政主體如果不適當地向行政相對人封鎖檔案與其本人有關的資料,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相對人有權就封鎖其情況資料,以程式違法為由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主體必須服從覆議決定和法院的判決。

  公開行政活動的情況和資料,是公民行政瞭解權的具體體現,也是公民行使行政參與權的前提。從實踐來看,情報公開制度可以加強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調動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情報公開也便於公民對行政主體的活動實行直接監督,促使行政主體改進工作,並極大地方便了廣大公民。

  (二)有權要求行政執法人員表明身份

  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這有助於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促使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廉潔奉公、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告知有關事項和相關的權利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將依法應該由公民瞭解的事項及相關的行政權利通知有關的公民。例如,公民申請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時,行政主體應告知頒發或者不頒發;公民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覆議時,行政覆議機關應告知其受理或不受理。行政主體在告知公民有關事項或者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還須告知公民相關的行政權利。

  (四)要求行政主體說明理由的權利

  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公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公民有權要求其說明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例如,行政主體拒絕公民提出的頒發許可證的申請時,公民就有權要求該行政主體說明拒絕頒發許可證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據。行政法賦予公民要求行政主體說明理由的權利,有助於促使行政主體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作充分的考慮,使自己的行政行為有充分的理由;也有利於公民充分瞭解行政行為,有充分的根據考慮是否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是衡量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的標準之一。如果有關的行政主體沒有滿足公民的該權利要求,拒不說明理由,即構成行政違法。正因為如此,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規章均賦予了公民的該權利,並規定了行政主體相應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五)查閱行政筆錄並要求補正的權利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有關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依法進行檢查。行政主體在進行詢問、調查或檢查時,應當製作行政筆錄。其製作的行政筆錄,須經有關被詢問、調查、檢查的公民或其他當—,八人簽字或蓋章方能生效,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公民在簽字、蓋章之前有權查閱行政筆錄,發現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時,有權要求補正,如果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拒絕公民查閱、補正,公民則有權拒絕簽字、蓋章。

參考文獻

  1. 衛德佳.中國公民權利手冊[M].天地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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