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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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覆議機關在行政覆議中起主導作用,是行政覆議活動的核心。
第一,行政覆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覆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覆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覆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覆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覆議機關。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覆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覆議。但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覆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是行政覆議機關。
(2)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如對某區公安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覆議,該分局的上級機關市公安局就可作覆議機關。如果對某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覆議,該市政府的上級機關省政府就是覆議機關。
(3)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
行政覆議包括申請、審查、受理和行政覆議決定四個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覆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覆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覆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怎麼進行行政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