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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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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覆議申請

  行政覆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覆議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請求。覆議請求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權利。覆議申請,是啟動行政覆議程式的前提。[1]

行政覆議申請的條件[2]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覆議,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申請人資格,即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發生申請人資格的轉移。行政相對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無權申請行政覆議。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申請人應當向覆議機關指明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覆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在實踐中,如當事人未明確指出被申請人,覆議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明確:如覆議機關認為當事人指出的被申請人不適格,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變更,否則,覆議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有具體的覆議請求和事實根據。覆議請求是申請人申請覆議時向覆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是申請人申請行政覆議所要達到的目的。常見的覆議請求包括:請求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請求變更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請求責令被申請人賠償損失等。申請人提出的事實根據主要包括:證明該侵犯自己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根據、主張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以及應當進行賠償的的事實根據等。

  4.屬於行政覆議的受案範圍。申請人只能就法律規定的行政覆議受案範圍內的事項提出覆議申請,否則,覆議機關不予受理。

  5.屬於受理機關的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覆議機關提出覆議申請,否則,覆議機關同樣不予受理。

  6.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覆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覆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覆議申請的形式[2]

  申請人申請行政覆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人向覆議機關提交覆議申請書的,一般應當寫明以下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覆議的請求、理由和事實根據;(4)申請的年、月、日。

  當事人口頭提出覆議申請的,由行政覆議機關的收案人員當場製作筆錄,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覆議請求,申請覆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提起複議的時間,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對行政覆議申請的處理[3]

  行政覆議機關收到行政覆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1)受理

  ①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覆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覆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覆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覆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②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③行政覆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覆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的,經行政覆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不予受理

  ①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覆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②行政覆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覆議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③行政覆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覆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覆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覆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3)不予答覆

  行政覆議機關受理後超過行政覆議期限不作答覆的,覆議申請人可以自行政覆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陳紅.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9
  2. 2.0 2.1 江正平,何立慧.行政法學.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3. 李仕春.理論法學·行政法·司法制度核心考點227.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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