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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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決定是指行政覆議機關通過覆議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作出的判斷和處理。
行政覆議決定書是指行政覆議機關作出覆議決定所採用的書面形式。行政覆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2)申請覆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3)覆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據;
(4)覆議結果;
(5)交待訴權;
(6)作出覆議決定的時間。
1.維持決定:覆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認為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從而作出否定申請人的指控,肯定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正確的決定。
2.履行決定:覆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的職責,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決定:覆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作出否定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決定。撤銷決定適用的情形是: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撤銷決定包括全部撤銷、部分撤銷以及撤銷並責令重新作出。
4.變更決定:覆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作出直接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決定。變更決定適用的情形與撤銷決定適用的情形基本一致。
5.確認違法決定:覆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確認決定主要適用於不符合採用撤銷、履行決定的情形。
6.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的決定: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的決定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覆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覆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賠償的;二是在決定撤銷、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前者是申請人提出賠償請求,而後者則是申請人沒有提出賠償請求。責令賠償的決定一般應與上述5種之一一併作出。
(1)《行政覆議條例》第41條規定,覆議機關審查覆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2)覆議機關審查民族自治地方的覆議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為依據。(3)為了加強對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斬和決定、命令的合法性的監督,《行政覆議條例》第43條還規定,覆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的,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而覆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向其上級行政機報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覆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
行政覆議決定的送達分三種形式: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
行政覆議決定的效力即指行政覆議決定所發生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其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上。
行政覆議決定的執行,是指終局性的行政覆議決定送達後,申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覆議決定的,或者是終局性的行政覆議以外的行政覆議決定送達後,申請人對覆議決定不服,逾期不起訴並且又不履行覆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對覆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覆議決定為終局性的,如果申請人不履行覆議決定的,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覆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覆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覆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另一種是覆議決定不是終局性的,申請人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覆議決定的,應按下列情況處理:(1)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決定,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決定,由覆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