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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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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行政覆議申請人

  行政覆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覆議機關申請行政覆議,請求行政覆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覆議申請人的特征

  行政覆議申請人,具有以下幾點特征:

  一是,行政覆議申請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覆議活動的人。在行政覆議過程中,不是以自己名義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義參加行政覆議的人,因為其所表達的意志不屬於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屬於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為行政覆議申請人。二是,行政覆議申請人,必須與被申請行政覆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牽連。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未經有利害關係者授權,即便他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也不能作為行政覆議申請人。

  三是,行政覆議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內部監督程式提請有權機關予以糾正,但是不作為行政覆議案件處理,除非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行政覆議申請。四是,行政覆議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向行政覆議機關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覆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只有不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心意願,但並未依法向行政覆議機關提出行政覆議申請,就不能實際取得行政覆議申請人的地位。

行政覆議申請人的範圍

  行政覆議申請人的範圍,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公民。這裡所講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與其存在利害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覆議,從而成為行政覆議申請人。如果有權申請行政覆議的公民在申請行政覆議期限內死亡,其近親屬繼受其行政覆議申請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而不必以死者的名義)直接申請行政覆議。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覆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覆議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作為行政覆議申請人在我國申請行政覆議。但是,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對我國公民在其國內申請行政覆議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我國對該外國人也應當給予同等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我國,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它們作為組織,是與公民相互區別的具有自己獨立利益的一類法律主體。在它們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時,與公民一樣有權申請行政覆議。這裡,需要註意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具有雙重的身份。一方面,它們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可能成為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體,相對於其他行政機關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經常處於被管理對象的位置,並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因此,在它們居於被管理對象的地位時,它們也可以成為行政覆議申請人,並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身份向行政覆議機關申請行政覆議。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所謂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組織。在實踐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很多。例如,根據合伙企業法成立的合伙企業,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法人登記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等,都屬於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類組織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與法人同樣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應當可以作為行政覆議申請人。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講,如果它們受到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未及申請行政覆議即告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行政覆議申請人提出行政覆議申請。順便提及,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境內,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行政覆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覆議申請人的權利

  (一)覆議管轄的選擇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覆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覆議);

  (二)覆議申請形式的選擇權。申請人既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申請覆議內容的選擇權。申請人既可以單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覆議,也可以一併向行政覆議機關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四)行政賠償請求權。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覆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五)撤回覆議申請權。行政覆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覆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覆議申請的,行政覆議終止;

  (六)查閱材料權。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覆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行政覆議申請人的義務

  (一)如實填寫行政覆議申請書,並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在行政覆議期間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覆議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四)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覆議決定。

行政覆議申請人的資格

  所謂覆議申請人資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行政行為,具備了什麼條件才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覆議申請。行政覆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覆議。據此,行政覆議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覆議申請人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行政活動作用、影響的對象,其合法權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為損害,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賦予其覆議申請權。覆議申請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不可能受到相對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請覆議。如果行政機關處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機關向城建部門申請蓋辦公樓,這時它屬於被管理的其他組織,只有在此類情況下,它可以是覆議申請人。

  (2)覆議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說他(它)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申請人與被申請覆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係,才有必要通過行政覆議尋求救濟。自身權益未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權作為申請。

  行政覆議申請人的資格是否可以轉移?

  覆議申請權由申請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資格可以轉移。申請人資格的轉移有三種情況:

  (1)有權申請行政覆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覆議。近親屬的範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申請覆議,其地位等同於有權申請覆議的公民,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2)有權申請覆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覆議,因為承受其權利當然應當包括程式上的覆議申請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有多種原因,可能是併入其他組織,也可能是分立、撤銷、破產等,無論是何種原因,只要是承受原組織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權申請覆議。

  (3)有權申請覆議的公民如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覆議。根據《民法通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覆議。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覆議,具有相當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覆議權利和承擔被代理人行政覆議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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