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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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它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團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條例》(1998年)規定:“該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團體法人有如下特點:
1.依法成立
社會團體法人有兩種成立方式:一種是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又具備了法人條件的,這種社會團體從成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如縣以上各級工會組織。另一種是需要經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這種社會團體必須在經過核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人資格,如行業協會、學會等。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社會團體要開展活動,就要有相應的財產和經費。這種財產和經費可以是國家撥給的,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提供的,還可以是集資得來的。但不管來自何種途徑,這些財產和經費應由社會團體獨立支配使用,並能以此承擔民事責任,才符合法人資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社會團體的性質不同,其名稱也不同,組織機構和活動場所也不一樣,但都有自己的名稱,如××工會委員會、××協會等。如果社會團體沒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而只是附屬於其上級單位或是某機構的一部分,就不具備法人資格。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條件。如果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不具備法人資格,而必須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或機關來承擔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法人與社團法人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於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於財團法人,例如各種基金會。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從組織性質看,社會團體法人僅為社團法人中的一種,屬於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以行業協會為例,行業協會是介於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業與經營者之間,併為其服務、咨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這一中介組織帶有民間性,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是連接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因此,從法律地位上講,行業協會屬於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我國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一種,即國際上統稱的非政府組織(NGO),屬於非營利性機構。
- 張冉編著.《行業協會能力建設》.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3.12.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