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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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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外汇管理)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目錄

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彙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的性質[1]

  1.對於西方國家來說,外匯管制是其推行對外經濟政策的工具。

  2.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匯管制則是阻止壟斷資本入侵與維護本國經濟利益的一種防禦性的措施。

  發展中國家大都比較落後,外匯資金不足,國際收支惡化、債務負擔沉重,因而外匯管制又是其穩定本幣,保證國民經濟獨立發展,謀求國際收支平衡,儘可能使有限的外匯資金不致任意外流的一種重要工具。

外匯管制的主要內容

  (一)外匯資金收入與運用的管制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 , 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 , 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 , 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 , 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 , 一般採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 , 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 , 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 , 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 , 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 , 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 , 以吸引有利於本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 , 有些發展中國家採取瞭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記憶體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一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 , 一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 , 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 , 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 , 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 , 帶動本國出口貿易的增長 , 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南韓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鬆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 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較少 , 即使採取一些措施 , 也是為了緩和其匯率官方儲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由於國際收支連年順差 , 貨幣匯率經常處於上升的狀況 , 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衝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備大幅度增長 , 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 , 因此這些國家便採取了一些限制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 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以緩和本國貨幣匯率上升的局面。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 , 例如日本從 1972 年起對於居民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和投資於外國的不動產取消限制。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一個總趨勢 , 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匯率變動情況 , 外匯管制有時寬鬆、有時嚴格 , 不斷進行調整。

  (二)貨幣兌換管理

  貨幣兌換管理是外匯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實施貨幣兌換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匯短缺金融秩序混亂;國內外經濟體制不同;國內外價格體系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換性

  貨幣按其兌換性分為不可兌換貨幣、可兌換貨幣和自由兌換貨幣。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格限制本幣兌換成外幣和外幣兌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不可兌換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可兌換貨幣;自由兌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本國貨幣兌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換成本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換。

  2、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設計和內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制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可兌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三)對黃金、現鈔輸出輸入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黃金交易也進行管制,一般不准私自輸出輸入黃金,由中央銀行獨家辦理黃金的買賣和輸出輸入。對現鈔管理習慣的做法是對攜帶本國貨幣出境規定限額和用途,有時甚至禁止攜帶本國貨幣出境以防止本國貨幣輸出用於商品進口和資本的外逃以及衝擊本國貨幣。

  (四)匯率的管理

  匯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種方法。

  直接管理匯率是指一國政府指定某一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匯率 , 這一官方匯率對整個外匯交易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 即各項外匯收支都須以此匯率為基礎。實行復匯率制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制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制的國家 , 常常採用復匯率制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匯率。復匯率的形式有多種,按復匯率使用對象可分為經常賬戶匯率和資本賬戶匯率,前者稱為貿易匯率後者稱為金融匯率,為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匯率分別實施干預,使其穩定在目標匯率水平上。復匯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統出口商品用一種匯率,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採用另一種匯率等。復匯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種,例如對出口企業創匯實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並允許企業按高於指定的結匯價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匯率。復匯率一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匯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復匯率制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匯管理比較複雜,還造成價格扭曲不利於公平競爭。 間接管理匯率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利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以影響外匯供求關係、控制匯率變動的方法。採用間接管理方式 , 需要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運用外匯平準基金買賣外匯干預供求關係,或者直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外匯市場

外匯管制的產生與發展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本國資本外流,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 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 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範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外匯管制的主客體[2]

  (一)外匯管制的主體

  外匯管制的主體,是指外匯管制的執行者。這個主體,由中央銀行、外匯管理機構和大商業銀行充任。由於外匯管制是金融巨集觀調控方面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個國家用政府名義制定外匯管理法令,牢牢掌握外匯管制權。主體隨時根據客觀情況和政策需要,採取各種措施,控制外匯收支活動。

  (二)外匯管制的客體

  外匯管制的客體,是外匯管制執行者作用的對象,故又稱為外匯管制的對象。具體分為人、物兩大對象,此外,  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有些國家,  是指依法成立的、並能以自身名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機構。  是指在本國境內長期(一年以上)定居的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依法設在本國境內的法人(包括本國和外國的各企業、單位)和派駐外國的本國公民。  是指長期居住或設在本國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外國派駐在本國的外交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本國短期逗留的人亦屬非居民。還以地區作為管制對象。

  1.以人為對象

  人可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在各國外匯管制中,通常又把自然人與法人按居住地區不同分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對居民的外匯收支,往往因其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而管制較嚴,而對非居民則管制較寬。

  2.以物為對象

  主要是針對外匯。凡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上所列的外幣、有價證券和其他支付工具以及金、銀及其製成品等項目,都在管制範圍內。

  3.以地區為對象

  一國在實施外匯管制時,如果沒有明確的地區範圍,那麼這種管制將是無的放失或是毫無效應的。

  目前,各國對外匯管制的地區對象,有兩重含義:一是指一國外匯管製法令生效的範圍(整個國家範圍或國內局部地區);二是指對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實行不同的外匯管制政策,其寬嚴度亦視其與本國的政治經濟往來密切程度而定。對同一共同體或友好國家管制較松,反之則較嚴,甚至會施以絕對的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3]

  從各國外匯管制的內容和運作過程來看,外匯管制的方法分為兩大類:根據外匯管制的作用來分,分為直接管制與間接管制;根據外匯管制的約束形式來分,分為數量管制價格管制綜合管制三種形式。

  (一)直接管制指由主管外匯管制的政府部門對外匯交易直接地接觸、強制性地加以控制的一種形式。具體地的說,是對外匯買賣和匯率實行直接干預與控制,帶有剛性和強制性特征,產生最為直接的效果。

  一般情況下,一國只有在政治、經濟動蕩不安或匯率波動十分激烈時,才對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活動,特別是屬於敏感的項目實施最為嚴厲的管制措施,以此來影響匯率和平衡國際收支。例如,由政府規定各項外匯收支按什麼匯率結匯,以達到獎出限入的目的。

  (二)間接管制是指通過其他一些途徑,如採用外匯緩衝政策,間接控制外匯的收支與穩定匯率,進而影響外匯供求或交易數量。

  一般做法是,各國中央銀行建立外匯平準基金(exchange equalization fund)或外匯穩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基金構成包括外匯、本國貨幣及黃金等。中央銀行利用這個緩衝體進行市場操作,即利用基金進入外匯市場買賣外匯、本幣或黃金,由此影響或調節外匯供求。

  這種管制,對國際收支短期性逆差效果較好,但對長期性逆差效果並不明顯。

  (三)數量管制指政府對外匯買賣和進出國境的數量實行控制。

  通過進口限制、許可證制和管制貿易與非貿易外匯以及限定外匯市場交易數額,甚至對資本輸出入和銀行帳戶存款調撥進行審批管理等,實現對進出口數量和非貿易外匯的統籌調節與管制。例如在外匯交易方面,對超過限額的交易予以限制,而在限額內則不加限制。

  這種數量管制的特點,一是超限額限制,包括對收支限制和出入境限制;二是限買不限賣,只限制居民申請外匯,而不限制居民向國家出售外匯。目前,數量管制集中在五個方面,即進出口貿易外匯管制、非貿易外匯管制資本輸出入管制、非居民存款帳戶的管制以及黃金輸出入的管制。

  (四)價格管制也稱成本管制,是對對外貿易的匯價或進出口商品價格進行管制。

  這種價格管制的形式主要有:

  1.規定法定的差別匯率。政府用法令規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匯率,對出口商品採取高

  匯率政策,對進口國計民生必須的商品,確定優惠的匯率,而對奢侈品進口,則以較高匯率供給外匯。

  2.外匯轉移的制度。出口商按法定匯率向中央銀行結售外匯時,除取得本幣外,還向中央銀行領取外匯轉移證明,以便到外匯市場上出售轉移證明而從中多得一部分匯率上的補貼。

  3.混合復匯率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部分外匯收入按法定匯率向指定銀行結匯,其餘部分則可任其按更高匯率在自由市場上出售,是外匯收入者得到更多的收益。

  (五)綜合管制是指同時採用上述幾種措施,控制外匯交易的一種方法。

  在具體作法上,常因時間、條件、項目不同選擇其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予以結合使用。有時以某一種為主,有時以另一種為主。由於這種管制方法涉及面寬,靈活性大,因此許多國家樂於採納。

外匯管制的主要措施[4]

  (一)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是指國家對進出口貿易發生的外匯收支進行管制的一種措施。

  1.出口管制是國家對出口商的所得外匯進行管制。

  為了加強對出口外匯的管制,往往與頒發出口許可證或出售出口商品的外匯轉移證這類措施結合運用,缺一不可。

  管制的範圍:

  (1)對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國內供應不足的商品的出口;

  它是指國家對進口所付外匯進行管制,又稱為非關稅壁壘。凡是關稅以外的各種限制進口的政策和措施,都包括在內。(2)對所謂的戰略物資的出口;

  (3)被列為自由出口的商品因國內一時供應不足,亦禁止出口或限量出口。

  為了獎出限入,有些國家對出口商品所得外匯,採取部分售給國家,部分自行按高價出售的辦法,給出售商予以鼓勵。

  2.進口管制是指國家對進口所付外匯進行管制,又稱非關稅壁壘

  其具體辦法有:

  (1)進口配額制(impoet quota system)是指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各種進口商品規定數量或金額,超過規定數量或金額就不准進口。這是屬於直接性非關稅壁壘的一種措施。這種管製作用的大小,取決於配額的高低。高配額限制性小,低配額則限制性大,二者成反比。

  絕對配額:(absolute quotas)在一定時期內,一國政府對某些商品的進口規定最高的數額或金額,超過最高額即禁止進口。

  絕對配額在實施中有兩種方式:全球配額國別配額

  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一國政府預先規定某種商品在一定時期內的進口配額,可按較低稅率或優惠水綠征收;超過限額仍可進口,但必須征收較高的關稅。這種配額,一般分為:優惠性關稅配額非優惠性關稅配額

  (2)進口許可證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指商品的進口必須得到政府的批准,並簽發許可證後方可進口。

  有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國有關機構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口數額,對配額內的進口商品發給許可證。

  無定額的進口許可證:即進口許可證不與進口配額相結合。進口國有關當局預先不公佈進口配額,但每種商品都必須提出申請,經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進口。政府在頒發進口許可證時,通常收取一定的捐稅和手續費。實際上這是變相征收進口附加稅,有時還高過正常的進口關稅

  (二)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管制,是指對貿易外匯收支和資本輸出入外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的管制。它主要又是指對勞務收支和轉移收支的管制,包括運費保險、傭盒、利潤、版稅、駐外機構經費以及個人所需的旅費、醫療費、留學生費用等等。

  管制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為了集中外匯收入,限制外匯支出。

  管制的方法:規定非貿易外匯收入一律如同出口外匯收入一樣,要售給國家,而非貿易外匯支出,則需由管匯部門批准後才能匯出。  

  管制特點:範圍廣而分散,管制較困難。一般來說,收入管制較松,支出管制較嚴,主要西方國家管制較松,發展中國家管制較嚴。

  (三)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

  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一般包括對外匯、本國貨幣和貴金屬等的管制,它對平衡國際收支起著很大的作用。各國都極重視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而且隨著西方貨幣信用制度危機的不斷加深,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在外匯管制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1.對資本輸出入進行管制的原則

  對資本輸出入進行管制的總原則因各國社會性質、經濟水平和經濟狀況不同而異,如經濟狀況較好的發達國家,一般都是鼓勵資本輸出,但發展中國家都鼓勵資本流入。

  2.對資本輸入的管制

  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入的管制較嚴,  如有的國家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或限制居民借入外國資本等。尤其70年代以來,一些貨幣堅挺、國際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更是如此。措施主要有兩類:

  第一,規定銀行吸收的國外存款必須繳納高比例存款準備金,或倒扣利息。

  第二,通過企業限制外資流入

  3.對資本輸出的管制

  這個管制包括禁止購買外匯作為資本輸出國外,禁止有價證券、黃金等的輸出,有限度地限制本國貨幣、投資利潤和股息的攜出和匯出,以及限制對國外公司提供信貸,等。

  必須註意的是,發展中國家對資本輸出入管制具有雙重特點,一方面阻止本國資金外流,另一方面為了更快發展本國經濟,在不損害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對外資又積極引進。

  (四)對非居民存款帳戶的管制

  1.自由帳戶

  是指這一帳戶的持有者,有權使用帳戶款項,辦理國內外一切支付或轉至其他非居民帳戶下。這個帳戶的主要來源是非居民出售黃金的收入和其他外匯收入。

  2.有限制帳戶

  它包括國內和國外兩個帳戶。非居民在國內的收入,事先沒有約定可匯出境的,只能轉入國內帳戶或轉帳帳戶。持有這種帳戶者,只能用於在國內購買商品或其他支付。轉帳帳戶則可轉入其他非居民持有的轉帳帳戶里。

  3.封鎖帳戶

  是指非居民在此帳戶里的款項不能換成外幣並匯出國外,也不能用於購買本國的長期債券或不動產,以及支付在國內的旅游費用。一般的非居民在國內的一切收入,都應記入該帳戶。居民借非居民的債務,也只能用本國貨幣持繳該帳戶予以清償。

  (五)匯率管制

  所謂匯率管制,是通過以法定匯率代替自由匯率,並允許市場存在或實行復匯率的一種制度,其目的是扭轉國際收支逆差和穩定對外匯率。

  匯率管制包括兩個方面:

  1.法定匯率制度(official rate system)

  活動規則:當本國國際收支逆差時,外匯供不應求而引起外匯匯率過高時,中央銀行即出售外匯,收進本幣,有意識地壓低外匯匯率,防止其繼續上升;反之,當本國國際收支出現順差時,外匯供過於求,而引起外匯匯率過低,中央銀行就買入外匯,供應本幣,抬高外匯匯率,阻止匯率繼續下跌。

  這種以外匯平準基金間接管理外匯的措施,對穩定國際收支短期不平衡而造成的的匯率波動,效果是較好的,但對長期性國際收支不平衡造成的匯率波動收效不大,因為後者需要投入大量的基金才能平衡供求關係,而一國的外匯平準基金畢竟有限,如果一味利用該基金人為地維持本國的對外幣值,可能會使外匯儲備喪失殆盡。

  2.復匯率制(multiple rate system)

  復匯率制盛行在固定匯率匯率制時期。當1973年各國普遍推行浮動匯率制後,復匯率制日益減少,但並沒有銷聲匿跡。有的國家對進出口商品征收不同的關稅,實際上等於提高了法定匯率。這是一種變相的復匯率制。

外匯管制的機構

  一般由政府授權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另外成立專門機構作為執行外匯管制的機構。如1939年英國實施外匯管制後指定英國財政部為決定外匯政策的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代表財政部執行外匯管制的具體措施,日本由大藏省負責外匯管制工作;義大利設立了外匯管制的專門機構──外匯管制局。除官方機構外,有些國家還由其中央銀行指定一些大商業銀行作為經營外匯業務的指定銀行,並按外匯管製法令集中辦理一切外匯業務。

外匯管制的對象

  分為對人和對物兩種。對人包括對法人和自然人。根據法人和自然人在外匯管制國家內外的不同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管制待遇不同。由於居民的外匯支出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的管制則較寬。對物的管制主要涉及到國際支付手段如貨幣、鑄幣、黃金、有價證券票據等。

外匯管制的範圍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本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征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準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征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外匯管制的類型

  根據外匯管制內容和嚴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為三種類型:

  ①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的典型特征是外匯極端缺乏,經濟不發達或對外貿易落後,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實行中央計劃經濟的國家。

  ②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對非居民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支付不加管制,但對資本項目卻加以限制。如一些發達國家或開放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

  ③名義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截至1991年,這一類型國家有20多個,主要是工業發達國家和石油輸出國。

外匯管制的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本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積極作用[1]

  1.控制對外貿易

  2.鞏固貨幣信用,穩定物價

  3.防止資本外逃,維護國際收支平衡

  4.增強經濟和外交效益

外匯管制的消極影響

  1、匯率扭曲,不利於資源合理配置

  無論是政府規定官方匯率,還是政府限制外匯買賣,都會使匯率偏離市場均衡匯率。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匯率扭曲主要表現在本幣匯率過高。這可能是由於政府為本幣規定了偏高的官方牌價,也可能是由於政府對外匯供求施加限制的結果。這種扭曲的匯率對資源配置有不利影響。首先,它會打擊發展中國家的農業。在發達國家普遍對農產品出口提供巨額補貼的情況下,世界農產品市場價格已經偏低;高估本幣匯率進一步降低了進口農產品的本幣價格,使發展中國家本國農產品價格隨之下降,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緩慢、城鄉差別較大的重要原因。其次,高估本幣匯率會普遍性地打擊該國的出口產業和進口替代產業,因為它抬高了本國出口商品的外幣價格並壓低了進口商品的本幣價格。最後,從世界範圍來看,匯率是指引國際資本流動的價格信號之一,匯率的扭曲使人們難以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本幣匯率過高不利於吸引外資,它使外資只能支配較少數量的該國實際資源;從長遠來看,這不利於該國的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

  2、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程

  從世界範圍來看,外匯管制阻礙著自由多邊結算體系的形成,自然阻礙了國際貿易和國際資本流動的正常進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高估本幣匯率和限制外匯自由交易會打擊出口企業的創匯積極性,而外匯短缺也影響該國進口貿易的發展。限制資本外流和限制投資收益迴流的做法也會打擊外商對該國投資的積極性。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要打破國際收支逆差、外匯儲備不足、外匯管制、對外開放程度低、經濟發展速度慢之間的惡性迴圈,需要在逐步取消外匯管制上尋找突破口。

  3、出現外匯黑市,而且外匯官價和黑市並存可能帶來權錢交易

  當外匯牌價被顯著壓低之時,就很難避免外匯黑市的出現。當外匯黑市規模較大時,政府甚至不得不開放外匯調劑市場,使該國出現合法的雙軌制匯率。為了以較低的官價購買外匯,某些個人和企業可能向掌握外匯配給權的官員行賄,助長社會的腐敗風氣。

  對於世界經濟的長遠發展來說,各國逐步放寬和最終取消外匯管制是一種歷史趨勢,但是這將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需要實施一定程度的外匯管制,因為它們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中存在不少缺陷,政府缺乏足夠的經濟實力運用經濟手段調節經濟運行。在當代游資充斥的國際金融市場上,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完全聽任市場自發調節並非是各國最優的選擇。外匯管制是一把雙刃的劍, 它既能產生積極作用,又能帶來消極影響。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問題是在何種情況下實施何種外匯管制,在什麼條件下取消某種外匯管制,以及如何儘可能地利用外匯管制的積極作用,避免或減少其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外匯管制的目的和意義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會給一國經濟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是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政府可以用多種方法來調節國際收支,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他調節措施可能意味著較大代價。例如,政府實行緊縮性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可能改善國際收支,但它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並使失業狀況惡化。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匯率的頻繁地大幅度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會嚴重阻礙一國對外貿易和國際借貸活動的進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國家或有很強的借款能力的國家可以通過動用或借入儲備來穩定匯率。對於缺乏外匯儲備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匯管制是穩定本幣對外幣的匯率的重要手段。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存在著非常多的可供投機資本利用的缺陷。例如,在經濟高速發展時商品價格股票價格房地產價格往往上升得高於其內在價值。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這會吸引投機性資本流入,後者會顯著加劇價格信號的扭曲。一旦泡沫破滅,投機性資本外逃,又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造成經濟局勢迅速惡化。外匯管制是這些國家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手段。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任何國家都需要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儲備資產

  國際儲備不足的國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增加國際儲備,但是其中多數措施需要長期施行才能取得明顯成效。外匯管制有助於政府實現增加國際儲備的目的。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外匯管制使政府擁有更大的對外匯運用的支配權。政府可以利用它限制某些商品進口,來保護本國的相應幼稚產業;或者向某些產業提供外匯,以扶植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在本國企業不足以保證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條件下,政府可以藉助於外匯管製為企業開拓國外市場。例如,規定官方匯率是外匯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當政府直接調低本幣匯率時,或限制短期資本流入時,都有助於本國增加出口。

  7、增強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指一國在金融國際化條件下具有抗拒內外金融風險和外部衝擊的能力。開放程度越高,一國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和壓力越大。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國內不良貸款金融體制改革和監管等內部因素,也涉及外債規模和使用效益、國際游資衝擊等涉外因素。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有種種缺陷,特別需要把外匯管製作為增強本國金融安全的手段。

關於我國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範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外匯管制的發展[1]

  (一)初行外匯管制階段

  資本主義國家的外匯管制,最初出現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當時各參戰國為了籌集戰爭經費,都放棄了金幣本位制,禁止黃金外流,從而使外匯成為國際支付的唯一手段。各國為了改善國際收支,穩定外匯匯率,防止資本外流和籌措軍備,都先後不同程度地採取了外匯管制的措施。例如:對紙幣實行強制性的兌換率,中央銀行不再負有兌換黃金的義務,停止金幣自由流通與外匯自由買賣等。

  (二)復實行外匯管制階段

  在1929~1933年期間,經濟危機爆發和金幣本位制徹底崩潰,使各國國際收支和匯率極不穩定。為了緩和這種動亂局勢,一些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即債務國又恢復了外匯管制,而債權國因遠離戰爭中心地帶或受中立條約保護,則繼續保持外匯交易的自由及貨幣在外貿方面的自由兌換,沒有實行外匯管制,直至二次大戰前夕。

  (三)二次大戰期間的外匯管制階段

  二次大戰期間,外匯管制又普遍得到加強。許多國家為了彌補財政預算,補充外匯資源,應付巨額的戰爭支出,又實施了外匯管制,如英國、法國、比利時、荷蘭、瑞典、芬蘭以及德國和日本等。只有美國和依附於美國的拉丁美洲國家以及永久性中立國瑞士,因地理條件和受中立條約保護的緣故,國際收支仍有大量順差,沒有實行外匯管制。

  (四)戰後初期各國外匯管制階段

  二次大戰後初期,由於各資本主義國家危機周期的縮短,通貨膨脹嚴重,各國國際收支失衡,幣值動蕩,因此又不得不繼續實行外匯管制。並且管制更加強。目的是一是試圖利用外匯管制緩和或解決國際收支存在的問題,二是企圖以外匯管制來抵抗美國的外貿與金融擴張政策。但結果適得其反,它不但影響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的發展,而且也加劇了各國之間本來就存在的摩擦與矛盾。這時期的特點是外匯管制本該放鬆,卻因種種原因反而加強,甚至被作為抵抗報複的手段,阻礙了經濟發展。

  (五)50年代後期鬆動的外匯管制階段

  二次大戰後,西方各國在美國的壓力下,逐步放鬆了管制。至50年代後期,由於美國的國際收支不斷惡化,而日本等國的國際收支順差則有所增長,使得外匯管制又有所放鬆。當時的西歐14個國家,包括英、法、德、意等均實現了有限度的貨幣自由兌換。1960年,日本也實現部分貨幣的自由兌換。英國1977年撤消了所有的外匯管制條例。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為了本國經濟發展和參與全球貿易與金融競爭,才逐步放開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特征[1]

  (一)外匯管制動態化

  外匯管制無論是其性質、目的、深度與廣度還是其具體內容,都隨不同時期的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二)外匯管制不平衡化

  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外匯管制在不同時期寬嚴度不一;

  第二,在相同時期,但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寬嚴度也不一。目前有些國家已放鬆管制,但許多發展中國家卻有所強化。

  外匯管制寬嚴度可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第一,實行嚴厲的外匯管制,無論對貿易、非貿易收支或資本項目的收付,都嚴加限制。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屬於這一類。

  第二,實行部分外匯管理,一般對非居民的經常性外匯收支不加限制,准許自由兌換和匯出收入。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付有限制。一些工業國,主要是法、日、德、澳等國和財政、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都屬於這一類。

  第三,基本上不實行外匯管制,允許貨幣自由兌換。對經常項目、資本項目的外匯收付也均無限制,對外匯調撥、轉移限制更少。英、美、德以及國際收支有順差的產油國,如科威特、撒特阿拉伯等均屬這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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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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